2020年11月6日下午13時,以“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Europe-mechanisms and issues”為主題的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通過線上會議的方式召開。前瑞典隆德大學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教授、現歐盟基本權利機構(FRA)司法救濟司司長Jonas Grimheden教授受邀為bevictor伟德官网師生們開展了該專題講座,本次講座由bevictor伟德官网馬晨老師主持。

講座伊始,Jonas教授指出,在全球範圍内歐洲或許具有最多的人權保護“層次”,從聯合國層面到歐盟層面、再到國家層面,甚至地方層面。不同層面的衆多組織都具有各自的人權機制,在如何實現人權方面提供了獨到的見解。特别是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雖然它并不是一個典型的人權組織,但其在機制和原則等方面存在人權保護相關内容,值得我們探讨。
首先,Jonas教授介紹了《歐洲社會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的沿革及内容。1961年,《憲章》在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會議通過,《憲章》的内容包括住房、衛生、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和行動自由等方面。同時,Jonas教授還重點介紹了《憲章》的實施監督機制,包括締約國報告程序和集體控告程序。此外,通過展示一系列的數據表格,Jonas教授簡述了歐盟各成員國對《憲章》的基本遵守情況、聯合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方面的特别報告員訪問歐盟成員國的情況、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等不同組織對歐洲各國人權狀況的審查。

其次,Jonas教授對比了不同層面的人權保護機制,指出各自具有的關鍵優勢:在全球層面,聯合國條約機構的優勢在于“學習”,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交流可以促進先進經驗的吸納與傳播;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機制(UPR)的優勢在于“同伴壓力”。在這一機制之下,國家之間的相互批評會更加容易被接受;聯合國特别報告員制度的優點在于“詳細的對比”,更能反映具體的人權狀況。在區域層面,威尼斯委員會(Venice Commission)的優點是具有“可靠性”,而反腐敗國家集團(GRECO)則能夠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視角,歐洲人權法院則更加注重對人權保護的跟進。
最後,Jonas教授向各位同學提出問題:“為什麼像歐盟這樣的組織需要擔心人權問題呢?”狄磊同學回答道:主要是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盡管區域性機制具有更強的執行力,但各國的人權觀念及對人權的重視程度并不統一,因此人權保護層次不一;其二是區域性機制中,各國會更加關注本國的政治利益,而人權并不一定符合國家政治利益,甚至可能成為國家的負擔。Jonas教授肯定了狄磊同學的答案,同時補充了兩個理由,其一是如果歐盟要從各成員國那裡獲得更多的決策權力,它就必須在權力結構中更多地尊重人權,否則各國将不會上交權力;其二是人權保護方面的聲望将會增進區域性組織的可信度,如果歐盟在人權方面受到诟病,不僅它的權威将大打折扣,它的運轉也将成為問題。

本次講座在同學們熱烈的鼓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