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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hari Bouzid:《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曆史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5-05    點擊量:

2019年4月26日上午10時,第359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于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現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下屬人權咨詢委員會專家,阿爾及利亞大學的Lazhari Bouzid教授,為我院同學作了題為“《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曆史”的精彩講座。


首先,Lazhari教授簡要地講述了人權的曆史發展。在傳統的國際法中,人們很少論及人權。原因在于當時的人們認為主權是絕對化的,國家可以做它們想做的任何事。在奴隸制社會,奴隸主占有奴隸和生産資料,奴隸沒有自由,為奴隸主進行生産勞動。這種狀況下是不存在人權的。随着資産階級革命的興起,英國、法國等國家逐漸發展出自由、平等的觀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個國家開始反思并考慮建立新的國際組織,以防止大規模侵犯人權的事件再度發生。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标志着聯合國正式成立。聯合國緻力于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接着,Lazhari教授介紹了《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背景。由于《聯合國憲章》僅是将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作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沒有解釋我們究竟需要怎樣的人權,聯合國于1947年決定要起草新的人權文件,進一步地闡釋人權的概念,以保障人權。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号決議并頒布了《世界人權宣言》。但是,《宣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宣言》對各國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宣言》沒有包括任何的執行和監督機制。盡管《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國家會将其轉化為國内法,使得《宣言》在本國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得以适用。另外,有些學者認為《宣言》屬于國際習慣,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然後,Lazhari教授詳細地介紹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過程。由于《世界人權宣言》存在不足,人權委員會決定要起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的内容包括了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兩者存在差異。前者意味着國家要限制自己的權力,後者意味着國家要積極地承擔國家義務,創造工作機會、提供社會保障等。然而,發達國家比較關心公民和政治權利,發展中國家則偏向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很難使得所有國家在一份公約中對上述所有的人權達成共識。為解決這個問題,人權委員會起草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第21屆聯大最終通過兩項公約,供各國簽署、批準。兩公約先後于1976年1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

最後,Lazhari教授耐心地回答了bevictor伟德官网師生們提出的“未來是否會限制或擴大條約機構的職權和工作範圍”、“對于不同的宗教,如伊斯蘭教、基督教等,他們的文化和價值如何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共同得以體現”等問題。本次講座在

師生們熱烈的鼓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者:黃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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