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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端大使為我院研究生開設主題為“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運作方式及其演變”的講座

來源:    發布時間:2018-11-20    點擊量:

2018年11月15日上午,第346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李燕端大使應邀以“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運作方式及其演變”為主題,為師生們開展了學術專題講座,主要講述了人權機構的運作方式、人權條約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可能的改革方向,并結合自身工作經曆重點介紹了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講座伊始,李大使提到人權機制的運作方式有三種:其一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機制,如聯合國大會、經社理事會、人權理事會等;其二是根據國際人權條約建立的條約機制,目前有十個;其三是基于大會、經社理事會、人權理事會的決議成立的機制,如特别報告員制度。


在此基礎上,李大使以條約機制為主題,重點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展開了詳細的介紹。條約機制以國家同意為前提,對大小國家一律平等,委員會的組成專家具有獨立性、專業性,政治色彩較淡,提出的觀點易于被締約國及利益攸關方接受。條約機構的主要職能包括:第一,審議締約國的定期報告。締約國依據條約負有定期提交報告的義務, 對其履約情況、面臨的問題和取得的進展進行說明。NGO提供的影子報告對于說明本國狀況也起到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審議個人來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在公約本文而非在議定書中規定了個人來文的任擇條款。第三,審議國家間來文。締約國的指控通常是采用以締約國同意為前提的任擇制度,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了更強有力的執行機制,無須依據任擇條款,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有權處理任何締約國之間的指控。在這方面,李大使結合“巴勒斯坦訴以色列”的案例進行了介紹。

但是自1970年建立第一個人權條約機構至今,條約機構在運作方式上一直遭受诟病,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條約機構之間協調較差,人權條約中有些權利互相交叉,條約機構之間、條約機構與人權理事會之間缺乏配合,可能導緻一國就同一問題接受重複審議;2)締約國撰寫報告負擔較重,很多國家逾期不交報告;3)委員會和締約國的對話中提出的問題可能引起締約國的不滿,如消歧委員會曾對印度種姓制度進行批評,印度此後不再提交報告;4)結論性意見泛濫,不易被締約國認同和執行;5)締約國報告和個人來文大量積壓,委員會不堪重負;6)條約機構缺乏能見度,影響力有限;7)條約機構沒有能力全面了解締約國的情況;8)委員會專家的推選過程對專家本人的專業水平考慮較少,并且缺乏任期規定,導緻一半的專家席位被部分國家長期占據;9)秘書處和委員會之間存在矛盾。

對于今後的改革方案,衆說紛纭,莫衷一是。有人提出合并制,建立一個單獨的超級委員會以取代各委員會,即締約國隻提交一份報告,審議時提出一份結論性建議,為締約國減負。但是各委員會之間如何進行協調存在着問題,财政經費也未必因此而減少。李大使提出目前存在三種期待:其一,加強和擴大條約機構的職能和影響,通過與NGO等主體的更多接觸,真正全面地了解締約國,促進締約國執行條約;其二,認為條約機構職能已大大超出了公約的範圍,應對條約機構的職能加以限制;其三,維持現狀。

講座過程中,同學們就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個人來文程序等問題踴躍提問,并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李大使進行了積極的互動。李大使也建議大家提升自己的語言能力,積極參加政府部門和國際組織的實習,在實踐中鍛煉自己。最後,講座在大家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人:bevictor伟德官网2018級碩士研究生張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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