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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朱力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與建議委員會之職權及行使概覽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4-22    點擊量:

2019年4月11日上午,第356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朱力宇先生應邀為我院師生開展學術專題講座。


本次講座圍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與建議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展開。朱教授從委員會的成立過程和性質、委員會的職權和審議程序、委員會行使職權的若幹具體做法以及委員會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等四個方面進行介紹,并對中國在教科文組織中的影響及話語權進行了評析。

朱教授介紹稱,公約與建議委員會下設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行局。執行局在1965年第七十屆會議上提出了成立特别委員會的必要性,第七十五屆會議将其定名“教育歧視問題特别委員會”,第一零四屆會議将其更名為“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建立該機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落實執行1960年的《反對教育歧視公約》,因此公約與建議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制訂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的準則;起草、通過國際文件和提出法律建議;促進教育領域内的人權發展和保障。

公約與建議委員會的職權可以分為兩項:一是審議教科文組織委托給執行局的一切有關實施教科文組織準則性文件的問題;二是審議有關在教科文組織職權範圍内人權的案例和問題的來函。第一項職權及審議及程序屬于制定相關公約或規則,第二項職權及審議程序屬于對人權個案提出法律建議。公約與建議委員會與聯合國其它人權機構的區别在于,它行使職權的範圍和審議程序僅限于與成員國在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領域内的國際合作,而其實施的準則性文件所規制的主體,也限定在從事教育、科學、文化工作的職業者的範圍内。

在具體行使職權方面,委員會的實踐包括:1.提交報告,即要求各成員國就教科文組織公約提交其在國家層面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的材料和報告;2.程序性慣例,即以所稱受害者與教育、科學及文化的活動有關為主,以其職業為輔的原則來受理來函。朱教授以《反對教育歧視公約》為例,具體說明了各國應從哪些方面提供詳細情況。

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在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存在問題,朱教授将之概括為兩個“不平衡”和一個“高低”。第一個“不平衡”是公約與建議委員會行使兩項職權之間的不平衡。第一項職權因關系到各成員國在教科文領域内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普遍性和規範性的問題,顯得更為重要;而第二項職權因僅關系到教科文組織部分成員國中某些所稱受害者的人權受侵犯問題,稍顯次要。第二個“不平衡”是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在行使第二項職權時地域的不平衡,即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不平衡。一個“高低”指教科文組織及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受理來函的準入機制的門檻低,而退出機制的門檻高,這無疑造成了大量時間、經費和資源的浪費。

關于中國在教科文組織的影響及話語權,朱教授表示中國代表已經多次連選連任為公約與建議委員會的委員,中國在整個聯合國各組織中的影響越來越大。中國正在根據自己日益擴大的影響力,不斷加強自己的話語權,努力與其他國家合作,積極解決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存在的上述問題。

最後,同學們就公約與建議委員會的第二項職權以及委員會與聯合國其他人權機構之間的關系進行提問,朱教授逐一給予耐心解答。伴随着熱烈的掌聲,本次講座圓滿結束。


撰稿/張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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