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國内合作交流

當前位置: 首頁 > 合作交流 > 國内合作交流 > 正文

【講座】龔刃韌:國際法院與人權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3-19    點擊量:


2019年3月14日下午,第353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于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我院有幸邀請到了中國政法大學特聘教授,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與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的龔刃韌教授,為我院同學作了題為“國際法院與人權”的精彩講座。


将座伊始,龔教授先對國際判例研究的重要性進行了闡述。龔教授提出,中國法學研究的弱點正是缺少對判例的研究。現階段,我國法院的相關判例并不充分且值得研究的不多,因此研究國外判例、尤其是國際判例,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法學研究領域的作用尤為重要。随後,龔教授又對國際法院法官的産生程序、任期、資格,以及國際法院曆任中國籍法官的情況進行了簡單的介紹,引出了本次講座的中心内容——國際法院與人權。

本次講座龔教授主要從六個方面,詳略地講述了國際法院與人權的相關内容。第一部分,龔教授講述了人權條約的特殊性質和其特殊性質下條約保留制度的變更。在這一問題上,國際法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際法院強調,在國際人權條約中,締約國沒有自己的國家利益,隻有人類的共同利益;人權條約的目的是讓更多國家加入進來,而若隻是因為對部分條款提出保留就将這些國家拒之門外,顯然違背了條約的初衷。因此國際法院在咨詢意見中提出,隻要國家不反對、不違背條約保護人權的基本原則,某些保留就可以被接受。而正是這一主張最終促使了條約保留制度的變更。

第二部分,龔教授介紹了人民自決權從政治原則轉為法律權利的發展過程及國際法院對此作出的貢獻。人民自決權的雛形形成于1960年國際法院受理的“西南非洲案”,此案過後,國際法院又先後多次在咨詢意見中援引了人民自決權的相關内容,意圖表明人民自決權的法律性質,并将其從政治原則的定位中剝離。

第三部分的内容是關于“對一切人的義務”,這一概念在1970年巴塞羅那電力公司案中被提出。國家法院還提出了其他幾項“對一切人的義務”,包括禁止奴隸制、禁止侵略、禁止滅絕種族和種族歧視等,之後國際法院又在其他判決、咨詢意見中不斷強調“對一切人的義務”,這些義務均與人權相關。龔教授在講述過程中也為大家分析了“對一切人的義務”與強行法的關系,使同學們有了更深入地理解。

第四部分,龔教授向同學們介紹了國際法院臨時措施中對人權的保護。國際法院的臨時措施原先僅針對國家而不針對個人,但在1979年德黑蘭扣押美國大使館人質事件後有所轉變,這也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個人福祉的關注,即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及保護。接下來,龔教授又梳理了聯合國人權特别報告員特權與豁免被确認的過程。并通過對巴拉圭、德國等案例的分析,梳理了領事保護以及外交保護中個人權利的确認和發展曆程。外交保護不再是國家的權利,而成為了個人的權利,這也體現了國際法院通過實際行動促進人權的進步與發展。


龔教授總結道,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與人權有關的案件數量并不多,這與國際法院的性質有關,即便在未來,與人權有關的案件比重也依舊不會有較明顯的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國際秩序和國家主權、國家主權與人權之間的平衡方面,在人權條約的适用和解釋方面,國際法院将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最後,龔教授對同學們提出的疑問一一予以解答,講座在同學們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人:2018級碩士研究生 宋文灏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