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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授夏吟蘭赴中南财經政法大學開展講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前瞻

來源:    發布時間:2016-11-29    點擊量:


 

11月25日,我院夏吟蘭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龍翼飛教授在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文泰樓模拟法庭二開展題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前瞻”的講座。

夏吟蘭教授對婚姻法編的總體理念作出闡述,其中尤其強調人權保護。整個世界潮流越來越重視人權保護的問題,提出将這個理念融入婚姻家庭編中。

以下是文字實錄:

夏吟蘭教授: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晚上好,很高興有機會和大家在一起,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起草當中的重要的一些問題和大家一起聊聊。我跟龍老師的分工是,我講宏觀的,龍老師會講現在争論特别多的關于财産制度的問題。法學會現在成立了一個民法典分則的起草的專家組,這個專家組實際上把分則一共分成了五編,婚姻家庭編是其中的一編。從民法典起草分兩步走來看呢,現在總則二審稿正在網上征求意見,希望同學們多關注、多提意見,大概明年三月份會通過。那麼目前其他幾編,包括婚姻家庭編都在起草的過程中。我和龍老師都參加過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工作,所以應該說對于法律的修訂,其實我們大家應該理解,一定要符合中國實際,一定要在我們有前瞻性的同時,要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而且從立法的指導思想也罷、過程也罷,我們可能都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從現在來看,我們是在2016年7月9号,在北京,我們項目組召開了了一個啟動儀式以及立法的研讨會。那麼我們三個,剛好是婚姻家庭編的負責人:龍老師、徐院長還有我。應該說我們婚姻法學研究會對這件事是非常重視的,我們也特别希望通過這樣一次的修訂,要面對婚姻家庭法的一些新的變化,迎接這些挑戰。所以我們也是舉全會之力,整個婚姻法學研究會。它不是某個人的項目,是作為我們婚姻法學研究會的項目。目前我們已經完成了問題清單和專家建議稿的初稿的起草工作,所以明天我們在你們學校的研讨會,恰恰就是要對初稿進行研讨。從整個婚姻家庭編的情況來看,我們其實以前也寫過論文,我其實特别希望在民法典當中婚姻家庭是一個什麼位置,其實這也反映了民法典本身要立一個什麼樣的法。從我們的角度,我們一直認為法律,尤其在現在21世紀,我們所立的一個民法典應該是更強調人本主義的,強調人文精神的。所以這次民法總則在不斷的呼籲之後,它把調整對象從原來的财産關系與人身關系,現在改成了人身關系與财産關系,也就是将人身關系放前面了。我覺得這段時間的呼籲是很有作用的。那麼當人身關系放前面的時候,也有可能會把婚姻家庭法從傳統的德國的那種民法典放在第四編,有沒有可能把它挪到第二編,有沒有這種可能,大家現在都隻是在讨論過程中。但是我是覺得,婚姻家庭法,包括涉及到人身關系的這些法律,比如繼承法。因為我們現在隻有現行的四部法律:物權法、侵權行為法、婚姻法和繼承法。那麼從這個角度有可能是總則、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然後是物權編,侵權責任編。有沒有這個可能,當然咱們現在隻是讨論,希望能把婚姻家庭編提前一點,體現我們新時代婚姻家庭的重要性。

 

  第一個我想講講本編的主要思路。就是在堅持婚姻家庭法身份法的同時,實現與民法典其他各編的銜接與融合。注意我的表達,首先要堅持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點。其實剛才孟老師也提到了,婚姻家庭法我們從1950年就有了,我們一直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現在回歸到民法中,當然這也是很多民法學者的願望,希望有一個大而全的民法典。但是我們必須得強調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倫理屬性的,婚姻家庭關系從實質上來講是一個倫理關系,而且它具有民族特性,不同民族、少數民族都有一些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婚姻家庭法應當是以維護人倫秩序、夫妻平等、養老育幼、保護弱者、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作為宗旨的。所以關于立法理念,其實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比如說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應該是個體主義的還是團體主義的?從純民法的角度,民法既然是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那當然是個人主義。但是我一直認為在婚姻家庭法中我們恰恰強調的或者應當關注的,不是個人主義而是團體主義。一個法律它要維護什麼,保護什麼,我們當然肯定是要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要實現養老育幼、保護弱者的功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婚姻家庭編的立法宗旨我們一定要堅持,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再考慮跟民法其他編的融合。比如婚姻家庭法的總則和民法總則之間怎麼取舍?一會後面我會講到主要問題。那婚姻家庭編的财産制度和民法的物權法、債權法怎麼銜接等等都會有這種銜接的問題。怎麼讓它更好的銜接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思路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體系名稱,實現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科學化與體系化。中國人講名不正則言不順,所以名稱看起來好像不是什麼大事,但是它實際上特别重要,因為法律的名稱一定要和它的調整對象要相一緻。從世界各國來看,有婚姻法,有家庭法,有婚姻家庭法,也有親屬法,但是大陸法系比較傳統的還是叫親屬法。所以這次我們讨論的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回歸到大陸法系,那我們就改成叫親屬法,也有人認為叫家庭法,因為很多英美法系都叫family law,這已經是很普遍的。但是中國的傳統就叫婚姻法,我記得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時候我們就提過,我們說婚姻法太窄了,當你說婚姻法的時候,調整對象就是婚姻關系,不應該包括家庭關系。但是因為我們從1950年就叫婚姻法,當時法工委那些民法室的一些領導就說,我們的法律沒有大改,暫時名稱也就不要改,不要考慮名稱和調整對象的一緻性,要考慮傳承性,所以就堅持了婚姻法這個名稱。但是這次是務必要改的。所以我們有不同的觀點,但是我自己覺得還是改成婚姻家庭編更好,原因就是婚姻家庭編本身它的法律的名稱和它的調整對象是一緻的,我們主要調整的就是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另外它和中國的立法傳統和立法習慣都是一緻的,因為我們原來叫婚姻法,婚姻法肯定比較窄,中國人一講婚姻家庭,很容易理解,所以也就符合易于被國民理解這樣的一個因素。所以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大部分學者還是接受了(婚姻家庭編這個名稱)。當然在讨論過程中肯定還會有不同的觀點。那麼第二個就涉及到體例結構問題,我們現在的婚姻法顯然是一個非常簡單的結構。從大陸法系民法親屬編的體例來看,大多數都包括三個部分:婚姻部分、親屬部分和監護部分。我們在七月份開立法研讨會的時候,大家比較一緻的意見,把婚姻家庭編的體例結構分成七章,七個小組分頭在起草。第一章就是通則,通則是涉及到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親屬的一些通則性規定,後面會講到。第二章是結婚制度,結婚制度涉及到結婚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無效婚姻制度。第三章是夫妻關系,主要是人身關系、财産關系這兩部分。第四章是離婚制度,包括行政程序的離婚和訴訟程序的離婚以及離婚後的效力。第五章是親子關系以及其他親屬關系。以前我們的《婚姻法》第三章是家庭關系,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親子關系,是放在一起的,這次我們特意把它分别開來。特别重要的是我們想增加一個理念,就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強調子女利益優先,所以把這個親子關系特别拿出來作為單獨的一章。第六章是收養。收養長期遊離于婚姻家庭法之外,所以我們這次從體系化的角度把收養拿到婚姻家庭法當中,因為收養本身就是親子關系形成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路徑。所以把它放在親子關系之後。第七章是監護,主要涉及到的是非親權的,或者說非父母子女關系的這樣的一種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以及成年監護,主要是這兩部分。

 

  第三個思路我們是想回應社會關切,為婚姻家庭關系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解決路徑,應當說我們必須認識到,剛才也講到,婚姻家庭法這個法律本身遇到了很多挑戰,而這個挑戰恰恰是和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包括我們市場經濟的變化,包括整個婚姻觀念的變化,整個社會的變化,其實都導緻了婚姻家庭關系出現了許多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說婚姻觀的多元化,事實婚姻就不說了,現在實際上我們法律沒有承認,但其實是普遍存在的。再有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包括比如說老年人同居,包括年青人的同居,這兩頭是比較多的。當然還有一些同性的同居關系,那麼這些問題到底怎麼辦,怎麼面對這些挑戰,法律到底規定還是不規定,怎麼規定,這可能都是我們需要考量的。當然還有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它對親子關系怎麼來認定,它怎麼來确定它的法律地位等等。那麼像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動産生的日益嚴重的留守兒童問題、空巢老人問題,可能我們都希望在法律當中至少有一定的回應。那麼當然現在婚姻的誠信度下降,婚姻的信賴利益也在下降,所以離婚率上升。現在我們全國的離婚率,就結婚和離婚比,也都超過百分之三十,大城市幾乎都百分之四十幾。所以這樣的一種情況下,我們怎麼來保障離婚後的孩子的利益、弱勢一方配偶的利益,這可能都是我們需要考慮的。

 

  第四個思路就是要堅持婚姻家庭法的傳承與發展,實現婚姻家庭編的情理法内在的統一。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肯定是要有傳承性,所以它既要有承繼性,傳承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化傳統、倫理道德、家風家教以及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法律傳統,比如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這些法律的傳統。我們作為新時期的一個法律,二十一世紀的法律,我們肯定要考慮它的傳承性。當然也希望在這個法律中能夠彰顯我們的中國的價值,中國的文化,也就是從傳承性的角度。(另外)也需要看到新時代婚姻家庭關系的發展變化,順應時代的發展,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我們也是希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婚姻家庭的倫理道德以及價值取向。其實大家對這個也有争議,大家都說,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但實際上在婚姻家庭法當中,我一直覺得,法律和道德是無法完全脫鈎的,它一定是法律和道德具有一緻性的。所以我是覺得我們婚姻家庭法的這個也應該是我們的特點,我們還應當傳承這個特點。這是第一個大的問題,給大家講一下目前的立法的情況以及我們大概的思路。

 

  第二個我想講我們這一編,它的幾個重點問題。第一個就是改總則為通則,增加有關親屬的一般規定,其實我剛才提到了。實際上就是說,我們現在的這個婚姻法的五大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計劃生育、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那這五大原則當中,哪些應該保留,哪些應該揚棄或者說我們都應該保留還要不要增加新的基本原則?這個其實是我們這次婚姻法的起草過程當中,大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實際上,基本原則它反映的是立法的宗旨,可以說是婚姻家庭法的魂。一個法律要有魂,它到底是什麼,你到底要保護什麼,我覺得這個東西其實特别重要。看起來它很抽象,但它恰恰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問題,一定要讨論清楚。所以這次當中也有一些老師就提出來,在讨論的過程當中,比如說,男女平等還要不要保留了,因為民法總則當中已經規定了,民事主體一律平等,那男女也是民事主體當中的,既然是在民法典當中,那肯定是包括了男女了,而且也是憲法原則,為什麼要在婚姻法當中要規定?計劃生育,剛才一說就有人笑,計劃生育有了一個法律了,不僅是國策也是一個專門的法律,還要不要保留?那麼禁止家庭暴力,現在也有了專門的法律,還要不要保留?這些不要了,要哪些?這些其實是一個很大的争論。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首先男女平等,我個人意見,原則上應該保留。這五大原則是從蘇維埃婚姻家庭法就開始有的,當時是四大原則,後來加了一個計劃生育,變成了五大原則。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男女平等,沒錯。憲法有,憲法有了民法幹嘛還有,那不用有了呗?當然需要有,因為它強調的是民事主體。婚姻家庭法為什麼要有?婚姻家庭法所有的主體都是民事主體,但是婚姻家庭法恰恰強調的是在婚姻家庭關系當中,封建的思想或者說中國傳統的觀念本來就是不平等的,無論是夫妻,無論是父母子女,你跟你的父母平等嗎?有人自己覺得我跟我父母可平等了,很少吧,大家都會覺得沒那麼平等。你們都已經是受過高等教育的,更别說一個小孩子了。很多人都不認為那個孩子是法律的主體,根本就不是主體,談何平等?不可能。所以恰恰在這些方面,我們要特别強調,婚姻家庭關系當中的主體是平等的,強調的這個男女平等。其實中國的男女平等在憲法之前,就是由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這個該不該保留,當然這是我個人觀點。

 

  計劃生育要不要保留,禁止家庭暴力要不要保留?當然也有人認為所有的禁止性規定都不需要,既然你有基本原則了,一夫一妻,當然不需要禁止重婚也不需要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然禁止了。但是如果我們的法律曾經有過,現在把它拿掉,會不會讓老百姓覺得重婚是可以了,不禁止了,計劃生育拿掉了是不是計劃生育不需要了。我們拿掉任何一個東西必須得特别慎重,會不會造成一個反的想法,造成不好的影響,有沒有可能。我在這,我剛才講,我們是聊聊,我們隻是讨論這個問題,因為現在都沒有定論。而且說句實在的,我也覺得無論是計劃生育,無論是禁止家庭暴力,它其實都是要通過家庭當中實現的,計劃生育你不通過家庭嗎?肯定通過家庭實現,至少我們現在還不允許婚姻外的生育。法律不允許,人家沒給你發牌,沒牌生不了,對不對?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們可能很難說這些原則和婚姻家庭無關,我們就都不需要留。所以這個我們可能要再讨論。有的時候我在想,可能我們這一代學者,相對地也都年齡比較大了,五十好幾了,所以我們可能會總覺得過去的好,但是我想我們要說出道理來。我們都是開放的、可以讨論的,可以取消,但是一定得有說服力。

 

  除了這個之外,總則當中特别需要增加的就是關于親屬的通則。親屬通則其實從來都沒有規定過,包括哪些是近親屬。有關近親屬的(有)很多的法律規定,各個法都在規定,包括刑訴法、民法通則、婚姻法、行政訴訟法,好幾個法律都有,它們的寬窄是不太一樣的,或者前後的表述也不一樣。所以我們覺得一定要在婚姻家庭法當中對親屬的規定作一個明确。哪些是近親屬,包括哪些是家庭成員。現在咱們反家暴法講了禁止家庭成員當中的暴力,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是家庭暴力,哪些是家庭成員,法律沒有明确。由誰規定,當然應該由婚姻法規定。所以這個沒時間不多說了,這個裡面要讨論的也挺多的。

 

  第二個問題就涉及到結婚法,那結婚章當中其實現在特别有争議的就是,類婚姻關系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比如事實婚姻,要不要保護?現在總體上是兩大争論,一個是有條件地承認,第二個是不承認。就世界範圍來講,存在承認、有條件承認和不承認三種觀點,但從我們目前的讨論來講主要是兩種。那麼有條件地承認是說,比如說,結婚達到一定時間,或者說有了孩子了,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一定時間,那麼法律就要考慮保護這種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不承認就是說我們的法律從50年到現在已超過六十多年了,至今仍是結婚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你不辦理結婚登記60多年後我還承認你,那麼法律還有何嚴肅性可言。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律就應該對不結婚登記的說不,你自己承擔法律後果。實際上我們現在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采用的是補正有效,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辦結婚登記實際上就是效力待定,而當你辦理了結婚登記才有效,不辦理就一直沒效。所以說我們是要采用不承認呢還是有條件的承認對一些有條件的同居關系予以保護,即承認事實婚姻呢?當然,我們至今還沒有達成一緻。

 

  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包括同性戀關系,現在國際上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就是不保護,我們國家即是采該種做法。第二種就是區别保護,就是比如頒布《同居法》、《伴侶法》給予你一定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與配偶的保護又不完全一緻。第三種是平等保護,全世界大概有20個國家采平等保護,就是說同居者同配偶一樣,無論同性異性,無論是在結婚條件還是離婚條件,還是法律效力等等都完全一樣。那麼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我們在頒布、修改法律時無法脫離中國的現實,與研究不是一回事,如果我們采平等保護會不會産生一些不利影響呢?因為采平等保護的國家都經曆了從不保護到區别保護再到平等保護的曆程,我們有沒有可能直接跨越區别保護直接從不保護到平等保護呢?不能對吧,因為人們的觀念需要逐步改變,而且同性戀這一群體在我們國家力量尚小,有我承認有,但我們從未進行過全國性的調研,有多少同性戀者覺得他們的婚姻應當和正常婚姻一樣别無二緻受到平等保護呢?其實在我身邊,北京也有一些同性戀組織,我們也進行過一定讨論,他們覺得區别保護也挺好,你給我一定保護總比沒保護要好。問題是區别保護在婚姻法中能不能寫?怎麼寫?還是說在婚姻法之後,我們單獨搞個《同居關系法》或《伴侶關系法》呢?這個我覺得還需要讨論,這是關于内部性關系的問題。

 

  第三點,是結婚當中實際上要涉及實質要件,我們這次也有很多老師提出來需要放寬結婚條件,比如法定婚齡需要适當放寬,男女都調整為20周歲行不行,再比如血親關系禁止結婚的适當放寬,從“表兄妹”、“堂兄妹”的四親等調整為三親等,因為現在有很多疾病是可以查出來的,當然直系血親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被禁止,我們婚姻法中要不要規定直系近親禁止結婚呢?還有呢,禁止結婚的疾病,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是“法律不允許結婚的疾病”,問題是,哪些屬于法律不允許結婚的疾病呢?婚姻放并沒有明确規定,而我們現在一般用的是《母嬰保健法》中的規定,但是《母嬰保健法》中用的是“不宜結婚”,沒用“禁止”這詞兒,所以這個可能也需要讨論,因為現在婚檢已經取消了所以沒必要?如果要規定規定哪些,怎麼規定。

 

  第四點,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這一問題涉及到單軌制還是雙軌制,現在很多國家隻采用一種,要麼是無效婚姻,要麼是可撤銷婚姻。而我國采雙軌制,兩種都規定了,但是大部分都是無效婚姻,因為無效婚姻後果更嚴重,當然我們現在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一個後果,都是溯及既往,這肯定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因為本來登記了在一起生活了,僅僅因為其中一個瑕疵導緻婚姻自始無效對他們都不利,所以我們現在在讨論要不要适當修改,比如,隻采可撤銷婚或者把無效中大部分情形納入到可撤銷婚當中,由于時間關系就不多說了,我們加快進度。

 

  第五點,是關于夫妻财産制度的選擇,這塊我先簡單的說下,因為稍後龍老師會專門講這個,我們現在采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而大家都知道訴訟離婚打官司打的就是财産,誰都多想多分點,其中就涉及到個人财産與婚姻共同财産的界限,區分的不是很清楚,一些重要的常見的财産歸屬規定的不是很清楚,婚姻法與其司法解釋亦有沖突,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後産生了很多争論。所以我們現在要讨論的是到底是仍采婚後所得共同制還是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就是把共同财産的範圍做限縮,或者還有人主張采剩餘财産制,在婚姻存續期間采分别财産,而在婚姻解除時剩餘的财産采共同财産制,這在台灣叫剩餘财産請求權。這也是需要讨論的地方,當然,我個人認為采共同制更符合中國國情,這方面我也做了好多調查。

 

  還有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實際上因為司法解釋第24條幾乎把所有的不經過對方同意的,隻要不是分别财産制的,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全部推定為共同債務。所以就出現了大家知道的“24條受害人聯盟”,大概有好幾百人,都是因為一方(也有妻子)在分居期間借了很多錢,離婚的時候找不到這人了,離婚的時候找不到這人了,債權人來了向債務人配偶主張,但是受害方甚至都不知道,分居了幾年突然多了幾百萬債務,我憑什麼承擔呀,不承擔查封你的房子,所以這也需要認真讨論。我們婚姻法采婚後所得共同所有制,所以對共同債務,它也是目的推定制和合意推定制,目的推定即為了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合意債務是指雙方共同合意所負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可能是原來立法之本意,将來要不要改也需要讨論,但是我個人認為,還是原來得比較合理,一會龍老師也會說。

 

  第六點是關于親子關系,從體系上是否需要獨立成章。因為我們也參與過01年婚姻法,80年那時還在上大學,但是也聽過我們前輩講,就是說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更注重保護夫妻關系,親子關系保護較弱,改的比較少,01年婚姻法幾乎沒改,所以呢我們希望把一些缺失的基礎性的制度給填補上,包括親子推定制度、親生否認制度、親子認領制度等等,在這次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希望規定的更詳盡一點。另外,關于子女的分類現在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實際上無論是德國法還是現在的一些聯合國公約,他們都強調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不應當把親生子女分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為子女沒有選擇,他投胎的時候沒法投,對不對,所以最後的結果是,他沒有選擇權,父母把他生出來了,他就戴着一頂非婚生子女的帽子,這對他們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現在很多國家都用“親生子女”、無論是婚生、非婚生都是自己生的,以避免歧視。所以我覺得婚姻家庭法其實有很多的人權理念在裡面,比如注重弱者的保護。所以我們這次希望在親子關系上把權利義務明确分開,作為子女,你有什麼權利與義務,作為父母又有什麼樣的權利與義務。

 

  再有第七點就是離婚的程序和條件,因為現在,可以說中國是目前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我們隻需要10分鐘與9塊錢就離完了,其他什麼都不用考慮。我們一直在講,法律肯定是保護自由的。但是法律所講的自由一定是有限度的自由,是在法律所給予的範圍内的自由,絕對不是無限制的。所以這個自由是否需要适當地限制,怎麼限制,這可能是這次婚姻法修改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比如說,行政程序離婚要不要加入審查期、考慮期;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否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的問題等。還比如離婚後對弱者的保護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是01年增加的離婚救濟制度已經考慮到了,但在貫徹實施方面是非常不理想的。所以,我用的這個标題是“離婚經濟幫助”還是“撫養”,因為國外很多是用“撫養”制度而不是“經濟幫助”制度。我們國家很多人,也在适用一些最低生活标準,所以怎麼樣讓離婚後的困難一方生活水平不嚴重下降,也是一個問題。

 

  其八是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現在也有存廢之争。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個雞肋,據我的調查目前一個相關案子都沒有。為什麼?因為它在适用上加入了一個限制條件,必須是分别财産制,才能用這個制度。可是,據調查顯示,在我們國家隻有3%的人運用了分别财産所有制,但是這3%的人離婚了是不需要到法院去的,因為分别财産所有制不會出現财産問題。所以,是否需要留存這個制度;如果需要留存,是否要留存這個分别财産所有制的限制條件,這個也是值得讨論的。

再說收養制度,收養制度回歸到婚姻家庭法之後,其實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比如,我們現在收養類型是非常單一的,目前而言,隻有“完全收養”,沒有“不完全收養”。現在在我們這一代人中有很多家庭是“失獨”家庭。“失獨”以後有些父母就想撫養年齡比較大的小孩兒,不想再撫養比較小的嬰兒了,比如說10歲以上;還有的情況就是如果說我有一個學生,20歲了,學生說,這個老師真好,我願意将來建立一種親子關系,但是我不願意和我的父母解除親子關系,像這個學生就是願意接受“不完全收養”。這個制度其實有利于保護老年人權利,有利于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全的情況下解決一些養老問題的。而我們原來的收養制度,是在獨生子女條件下制定的,因此所有條件都在圍繞的獨生子女,計劃生育來展開的,而現在肯定要改。

 

  最後就是關于監護制度的規定。目前,監護制度在民法總則的二審稿中規定了12條,其實已經完善了很多。我記得我們在讨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跟龍老師還有其他一些老師提過意見,就是希望把監護制度的主要内容納入婚姻家庭編當中,而總則隻規定原則性的東西。但事實上現在(民法總則二審稿)這樣規定以後,可能會造成不尴不尬,要說不完善又規定了十來幾條,要說完善又不夠。我們學者們還會就此問題繼續提意見,但是有可能不太容易改。所以我們希望在親子關系一章,設立監護與保護的專章,把未成年人的監護與保護以及成年人的監護與保護區别開,做一個更完整、更細緻的規定,這其中也包括國家監護。現在很多孩子(包括留守兒童)不能從父母那裡得到很好的照顧,這種情況下,國家有什麼責任?國家對困境兒童有什麼責任?這些都是我們希望法律上有明确的規定問題。所以說,我覺得習近平總書記說的話有一定的道理,他說“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要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所以,換句話說,我們修改婚姻家庭法,我們必須要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維護婚姻穩定、有利于社會發展這樣一個目的。我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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