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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進一步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調動和激發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學術型研究生,保障我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獎")評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獎是對研究生的學習成績、科研能力和綜合素質進行評價的最高榮譽,由中央财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攻讀本校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内可多次獲得國獎,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國獎參評資格。
第四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内,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國獎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上述期間内原則上不具備國獎參評資格。
第二章 參評條件與獎勵标準
第五條 參評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道德品質優良;
(三)熱心公益,至少參加過一次志願服務活動;
(四)符合學校研究生一等獎學金成績要求,且所修課程無考試不及格的情形;
(五)學術型研究生,應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國獎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國獎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獎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三章 指标分配與評價規則
第七條 本院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國獎指标由學校統一分配。
因參評條件限制,獲獎人數少于學校分配指标的,可适當放寬本細則第五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條件,保證足額評審。
第八條 申請國獎的,應當從申請人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價。
獎學金評定時應當綜合考察的具體内容及其分值如下:學習成績(0-60分)、科研情況(按實際得分核算)、綜合素質(0-10分),其中綜合素質包括思想品德(0-2分)、社會實踐(0-2分)、公益活動(0-2分)和表彰獎勵(0-4分)。具體分數确定方法依照《bevictor伟德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第四章執行。
第九條 新入學的研究生申請國獎分數确定方法,本細則中第八條二款的“學習成績”為新生入學最終錄取成績;“科研情況”不要求與人權法學專業相關。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十條 bevictor伟德官网設立由本院主要領導、研究生導師、辦公室主任、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學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本院國獎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工作小組組長由本院主要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 工作小組中的學生代表由參評本年度國獎的各年級研究生推選産生。工作小組人員名單在國獎評選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當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國獎每學年評審一次。按照“學生申請、導師評價、本院初評、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本院于每年秋季學期按照學校通知啟動國獎初評工作。
評獎工作啟動後,研究生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本院研究生獎學金工作小組按照學校分配的指标,遵照本細則第二章和第三章規定的參評條件和評價規則,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分配各年級國獎名額,确定國獎推薦名單,并在公示後報送至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複審。
第十五條 工作小組在确定國獎推薦名單後,對推薦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申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組提出申訴;工作小組應當在接到申訴後的3個工作日内對提出的申訴進行審議,并将處理結果通知相關學生。異議人如果對工作小組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适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bevictor伟德官网研究生獎學金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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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