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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法系列課程之五:無國籍人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4-09    點擊量:

201443日下午兩點,我院于科研樓A1012舉行了難民法系列課程第五課。聯合國難民署駐華代表處官員Elsza Ayu Fitrishiana第二次來到我院,為碩士一年級的同學們授課,講述國際難民法中有關無國籍人的基礎知識。

通過此前四次課程,李三古老師和Elsza通過公約、實踐和案例向同學們全面展示了難民地位甄别工作。無國籍人是難民中最特殊的群體,國際難民法框架下有專門條約對其進行保護,同學們也非常感興趣,于是成為此次課程的主題。

緬甸的羅興亞人、歐洲的羅姆人或吉普賽人、貝都因人、南蘇丹、克裡米亞……Elsza從同學們略有耳聞的族裔或地區名詞切入,首先讓大家建立感性認識。例如,此前案例研習課使用的案例,設定了緬甸軍政府迫害羅興亞人、修改法律使之成為無國籍人的背景。法國UPR報告中提及的羅姆人正是大家熟知的吉普賽人。“貝都因”這個遊牧民族的名字在阿拉伯語中恰為“without”,薩達姆曾多次扮作貝都因人逃過追捕。南蘇丹獨立緣起于定居蘇丹但無國籍的南蘇丹人。這幾則事例都涉及居民遷徙。在不涉及居民遷徙的克裡米亞,最近的領土主權争議導緻其居民國籍存疑,可能暫時出現無國籍狀态。

可見,無國籍問題的高發人群包括移民、少數人、遊牧民族、邊境居民,另外還應包括販賣、走私人口的受害者。導緻無國籍狀态的原因也多種多樣:領土主權變動、法律沖突、政府命令、行政程序不合理、跨國婚姻、證明國籍的證件缺失、出生即為無國籍人等等。

中國簽署而尚未批準的1954年《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規定,公約所稱“無國籍人”是指任何國家根據它的法律不承認為其國民的人。Elsza認為,“國家”和“法律”兩個要素尤為重要。作為國籍基礎的國家除需要滿足領土、人口、主權、政權四個要素外,還需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例如,巴勒斯坦不滿足最後一個條件,因此不存在巴基斯坦國籍。“法律”要素表明公約僅保護“法律上的”(拉丁文De Jure)無國籍人,即不能依據憲法和國籍法獲得國籍者。與之相對應的是“事實上的”(拉丁文De Facto)無國籍人。例如身處印尼的阿富汗國民,若其未被阿富汗駐印尼大使館承認國籍,便無法享受阿富汗國民在印尼應有的待遇,處于事實上的無國籍狀态。

無國籍人的處境非常危險。一方面,他們在居住國内無法獲得公民待遇,教育、就業、婚姻登記、财産登記障礙重重;另一方面,他們不能合法出國,又随時可能被驅逐。無國籍兒童還面臨很多特殊困境——沒有年齡證明,因而可能被認作成年人而喪失兒童利益,被綁架、販賣、性侵犯和非法收養的比率更高。

困境中的無國籍人并沒有得到最充分的救濟。Elsza通過實踐經驗告訴大家,全球193個國家中隻有64個國家設置了政府甄别機制,這些國家已登記的無國籍人總數約為350萬,由此估計全球約為1000萬。這種情況下,聯合國難民署将甄别、确認無國籍人納入難民甄别工作,并緻力于預防和減少無國籍人,例如,幫助政府進行公民登記、為國家和個人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無國籍人地位确認後,難民署還應當保證他們的基本人權。

課程最後階段,Elsza與同學們交流了印尼與中國有關國籍的法律規定和事例。同學們了解到,根據印尼上世紀四十年代前的國籍法律規定,擁有跨國婚姻的印尼婦女喪失印尼國籍且不能恢複,若其夫所在國家不授予其新國籍,則其處于無國籍狀态。現在該法律規定已被廢除。Elsza則了解到許多中國國籍法的基本規則,例如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擁有多重國籍者隻能選擇其一。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知者”——教學相長的熱烈讨論正體現了大家從“知之”到“樂知”的過程。通過此次課程,同學們更加關注難民救濟工作的具體實踐,期待下周更加精彩的課程。

(撰稿人:bevictor伟德官网2013級研究生 馬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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