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國人權研究會在京舉行“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座談會。會上,人權研究領域專家學者、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相關負責人,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領域專家學者等50餘人圍繞相關議題展開研讨交流。“仁之言”将逐篇登載與會嘉賓發言,以飨讀者。
堅持問題導向
努力破解人權法治保障領域的各種問題
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馬懷德
中國人權研究會召開學習領會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座談會,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我們國家曆史上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次重要會議,不僅全面部署了新時代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重大舉措,也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原則、重大任務、根本保證。《決定》還專門有一段涉及到了人權方面的内容,與十八屆三中全會、十九屆三中全會甚至更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相關文件比較,應該說這是第一次專段論述關于加強人權司法執法保障的内容。這對中國人權研究會而言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機遇,使我們能夠有機會認真面對、深入研究當前人權問題,特别是人權法治保障的各種問題。我談三點個人認識。
第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一項基本原則。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需要堅持六大原則。這六大原則中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國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論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就是堅持把國家各方面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人權保障領域,就是要用法治的方式推動人權事業,将人權事業的發展納入法治軌道,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加強人權保障。站在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意義是時代的要求。
第二,《決定》部署了在人權法治領域需要重點關注、重點解決的一些實際問題。一是提出要堅持正确人權觀,加強人權的執法司法保障。這是一個總原則。在人權的執法司法事業中堅持正确的人權觀,就要用法治的方式來保障人權事業,所以要加強人權的執法司法保障。二是完善事前審查、事中審查、事後糾正的工作機制。很多年前有學者就提出了所有涉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财産權的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都應該設立相應的人權保障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就是防止在強制措施過程中的各種侵犯人權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要及時撤銷變更相關的強制措施。事後糾正就是如果發生了侵犯人權的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執法司法活動并造成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要事後及時糾正涉及的冤錯案件。三是完善制度。制度是關鍵,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原則中也有“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決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我理解的就是要對已有的制度進一步完善,因為這些制度的适用和實踐還存在問題。我從事行政法學研究,非常理解全會的精神是要在這些領域裡杜絕侵犯人權的現象、減少侵犯人權的可能性,要紮緊制度的籠子,防止在強制措施中出現侵犯人權現象的可能性。四是查處犯罪。《決定》要求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因為這些是在我們的執法司法中的頑瘴痼疾。《決定》重點點出了這三大類犯罪,因為這都是實際在基層執法過程中時有發生的,所以要查處這類犯罪行為,遏制這種犯罪現象。五是實行律師辯護全覆蓋。國家從宏觀戰略的角度去提供資源支持,保障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實現。六是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際上是防止我們說的“連坐”,防止因為輕微違法犯罪影響家庭,影響個人的未來發展。七是加強執法司法保護。防止、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别冤錯案件的機制。十八大之後我們已經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仍然要繼續确保執法司法過程中的對企業人身财産權、個人企業家的人權的司法保護。八是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現在已經納入了全國人大的立法計劃,其本質還是一個人權保障法,保障公民個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侵害之後能夠接受彌補救濟,獲得相應的補償賠償。這個制度實施了很多年,但是賠償金額、賠償案件的數量、賠償的效果還有待進一步提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實際上就是要修改國家賠償法。
第三,要抓好落實,深化人權法治保障領域的各項重大課題的研究。習近平總書記在三中全會的閉幕會有句話“以釘釘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實”,求真務實抓落實,敢做善為抓落實。那麼對于我們人權研究領域的同志而言,就是要把前面講到的這些涉及人權領域的各種機制制度和法律修改完善健全,把研究工作做好,推動人權法治領域的各項制度機制和法律不斷完善發展。
原文轉載自微信公衆号“仁之言”文章:《馬懷德:堅持問題導向,努力破解人權法治保障領域的各種問題》
來源:中國人權研究會
原文鍊接:《馬懷德:堅持問題導向,努力破解人權法治保障領域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