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究》

注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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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研究》注釋規範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3-18    點擊量:

一、中文文獻

(一)引用書籍的基本格式:

〔1〕張新寶:《侵權責任法》(第4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73—75頁。

〔2〕高鴻鈞等主編:《英美法原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版,第二章“英美判例法”。

〔3〕應松年、馬懷德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揚教授九十華誕賀壽文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3、6頁。

(二)引用已刊發文章的基本格式:

〔5〕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另一種思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第70頁。

〔6〕王保樹:《股份有限公司機關構造中的董事和董事會》,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頁。

〔7〕[美]歐中坦:《千方百計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謝鵬程譯,載高道蘊等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頁。

〔8〕何海波:《判決書上網》,載《法制日報》2000年5月21日,第2版。

(三)引用網絡文章的基本格式:

〔9〕汪波:《哈爾濱市政法機關正對“寶馬案”認真調查複查》,載人民網2004年1月10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10〕《溫家寶主持國務院會議 研究房地産業健康發展措施》,載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17/content_4562304.htm

〔11〕趙耀彤:《一名基層法官眼裡好律師的樣子》,載微信公衆号“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12月1日。

〔12〕參見法國行政法院網站,http://english.conseiletat.fr/Judging,2016年12月18日訪問。

(四)引用學位論文的基本格式:

〔13〕李松鋒:《遊走在上帝與凱撒之間: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關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1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10頁。

(五)引用法律文件的基本格式:

〔14〕《民法總則》第27條第2款第3項。

〔15〕《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号,2007年7月11日發布。

(六)引用司法案例的基本格式:

〔16〕包鄭照訴蒼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88)浙法民上字7号民事判決書。

〔17〕陸紅霞訴南通市發改委政府信息公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第7頁。

二、英文文獻

(一)一般情況下,引用外文文獻的注釋仍沿用原文,無須另譯為中文。

(二)引用英文報刊、文章和書籍的基本格式:

18Charles A. Reich(作者), The New Property(文章名稱), 73(期刊卷數) Yale Law Journal(期刊名稱) 733(文章在期刊中的起始頁), 737-738(引用頁碼) (1964)(發表年份).

19Louis D. Brandeis, What Publicity Can Do, Harper’s Weekly, 20 December 1913, p. 10.

20William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98.

21Jamie Horsley, Rule of Law in China: Incremental Progress, in C. F. Bergsten, B. Gill, N. R. Lardy & D. Mitchell eds., China: The Balance Sheet, Public Affairs Press, 2006, p. 110.

(三)關于外文人名中譯名

正文中第一次出現外文人名中譯名,應寫全标準中譯名,後加外文全名,用圓括号括起。以後出現,可寫全标準中譯名,也可隻寫中譯名的姓。


(詳細内容請參見《法學引注手冊》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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