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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ictor伟德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細則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8-02    點擊量:

bevictor伟德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細則


(2014年1月通過,2015年9月第一次修訂,2016年9月第二次修訂,2022年7月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院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保證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下簡稱“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根據《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業獎學金授予在學業成績、科研成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秀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統稱“研究生”),基于不同的類型和等級,資助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學雜費、科研經費和生活費。

第三條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院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細則。

人事檔案不轉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經特别說明的研究生教育項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細則。


第二章 等級設定、獎勵标準和獎勵名額


第四條 學業獎學金分為新生獎學金和在校研究生獎學金兩種類型。新生獎學金不分等級,在校研究生獎學金分為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個等級。

新生獎學金獎勵比例為70%,博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0000元,碩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8000元。

特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博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8000元,碩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2000元。

一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20%,博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2000元,碩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0000元。

二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0%,博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10000元,碩士研究生獎勵金額為8000元。

第五條 學業獎學金的具體名額由學校分配,隻能用于本學年,不得跨學年使用。

特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不降低評選标準。

一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剩餘名額可以轉入本學年的二等獎學金名額。

二等獎學金獲獎人數少于應評名額的,按照實際人數評選,不降低評選标準。

第六條 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年限,不超過其基準學制規定的學習年限。

提前一年畢業的研究生可參加第三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如所獲獎學金金額超出應繳的第三年學費數額,超出部分将不予發放。

第七條 獲得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資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研究生申請各等級學業獎學金均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五)除培養計劃或者學校或本院課程安排發生變更外,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須按時修完培養計劃中安排的上一學年(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的全部課程;

(六)不存在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任一情況。

第九條 申請特等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或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兩篇以上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申請特等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

申請一等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申請一等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

申請二等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申請二等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本條所稱“發表論文”僅指研究生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名義獨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含本院專職導師、專職教師和兼職教授)共同發表論文,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視為第一作者。兩名或兩名以上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共同發表論文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的,排名最先的研究生視為第一作者。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共同發表論文且署名在研究生之前的本院教師不止一人的,研究生不得視為第一作者。

第十條 研究生在上一學年有違反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科研成果弄虛作假、課程考試不及格(學位課程成績不足70分,非學位課程成績不足60分)、受到學校處分或處罰等任一情形的,不能參評學業獎學金。

獲得學業獎學金之後被發現有上述情況的,由學校撤銷學業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獲獎證書和獎學金。


第四章 評定标準和規則


第十一條 新生獎學金依據最終錄取時的初試和複試總成績進行評定。具體評定方案由本院辦公室根據研究生院發布的年度新生獎學金評比方案制定。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從申請人上一學年的學習成績、科研情況(含科研成果和科研項目)和綜合素質(含思想品德、公益活動和表彰獎勵)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學習成績由上一學年課程學習成績和其他培養環節成績組成。碩士研究生的學習成績滿分為100分,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成績滿分為80分。

課程學習成績以上一學年所修本院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門必修課和選修課(含限選課和任選課)以及研究生院統一安排的其他必修課的平均成績的80%計算(精确到小數點後兩位)。低年級研究生經本人導師、任課教師和教務人員共同同意提前修讀高年級的課程的學習成績不計入當年學業獎學金的參評範圍,但可計入下一年度學業獎學金的參評範圍。

其他培養環節成績以上一學年所修本院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環節的平均成績的20%計算(精确到小數點後兩位)。如參評年度沒有上款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則按本款規定的必修環節的平均成績的100%計算。

第十三條 在上一學年以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名義獲得的科研成果的總分不設上限,按照成果的形式、類别和作者的實際貢獻确定分值。

科研成果包括論文(含譯文)、著作(含譯著)和決策咨詢成果,分别參照《中國政法大學科研成果認定和登記辦法》《中國政法大學期刊分類辦法》《中國政法大學智庫成果認定标準》予以認定。非學術論文和其他非學術作品不視為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認定以出版、發表、刊載、采用(納)、落實相關成果的著作、期刊、報紙、智庫/成果專(要)報、肯定性批示、證明函件或者學校科研處認定意見的原件或複印件為準,用稿通知和清樣不能作為參評依據。申請人在獎學金申報截止日後獲得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的,不能補報申請本學年的學業獎學金,但可将該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參評年度的學業獎學金申報。

第十四條 在權威期刊(A類)發表一篇論文計30分,在核心期刊(B類)發表一篇論文計20分,在核心期刊(C類)發表一篇論文計15分,在一般期刊(D類)發表一篇法學論文計10分,在一般期刊(D類)發表一篇非法學論文計1-5分,非法學論文最高計3篇。在《研究生法學》和《法大研究生》發表論文視為在一般期刊發表論文。

共同署名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按論文标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不計排名,按标準分值的3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分。

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共同發表論文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按标準分值的70%計分。兩名或兩名以上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共同發表論文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的,排名第一的研究生按标準分值的50%計分;其餘研究生不計排名,按标準分值的2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分。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共同發表論文且署名在研究生之前的本院教師不止一人的,研究生不計排名,按标準分值的30%計分後除以第一作者之外的作者數量計分。

第十五條 出版一部專著計25分,出版一部其他學術著作計15分。

合作著作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作者字數在總字數中所占比例在标準分值内計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标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按标準分值的3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分。

著作有主編、副主編的,主編按标準分值的30%計分,副主編按标準分值的10%計分;隻有一位主編而沒有副主編的,主編按标準分值的40%計分;主編、副主編為多人的,主編和副主編不計順序,平均分配各自的标準分值;餘下的60%分值按主編、副主編和其他作者或編者實際承擔部分計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擔部分的由主編、副主編和其他作者或編者平均計算。

第十六條 被正式刊載、采用(納)、落實的要報、專報、研究報告、媒體咨文、決策咨詢活動、國際智庫成果等決策咨詢成果,參照《中國政法大學智庫成果認定标準》分别視為A、B、C類論文,并按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論文分值計分。

合作完成決策咨詢成果的第一作者按标準分值的70%計分,其他作者按标準分值的3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分。

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合作完成決策咨詢成果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按标準分值的70%計分。兩名或兩名以上研究生與本院教師合作完成決策咨詢成果且本院教師為第一作者的,排名第一的研究生按标準分值的50%計分;其餘研究生不計排名,按标準分值的2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分。

第十七條 主持國家級項目每項計25分,主持基地等省部級項目每項計15分,主持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含學位論文資助項目、研究生創新實踐項目和委托科研項目)和其他校級項目每項計10分。主持全國社科規劃辦國家高端智庫年度重點課題視為主持校級項目。

主持橫向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以上的每項計15-20分,項目經費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每項計10-14分,項目經費2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每項計5-9分,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結合項目經費數額評定分值。

項目參與人員的分值由項目主持人根據參與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給出建議,但每位參與人的分值不得超出項目主持人分值的1/5,且同一參評年度内所有項目參與人員的分值總和不得超出項目主持人的标準分值。

項目主持人和參與人以項目立項文件(含立項書和立項通知)、項目合同書、經學校科研處或立項部門批準的項目變更表、結項文件(含結項書和結項報告)或者公開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中的項目組或課題組成員的署名為準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參照《中國政法大學縱向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中國政法大學橫向科研項目和管理辦法》《中國政法大學校級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管理辦法》以及上述相關文件的補充規定或修正案予以認定。

申請參評的科研項目限于上一學年仍在立項文件、項目合同書或者經批準的項目變更文件或延期文件承認的項目有效期内或執行期内的項目。

研究生主持或參與的同一項科研項目隻能用于一次學業獎學金的評定,不得跨年度重複使用。

在同一參評年度内,項目主持人申請參評本人主持的科研項目的數量不設上限,項目參與人申請參評的本人參與的科研項目的數量不得超過2項。

第十九條 思想品德滿分為10分,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結合申請人上一學年内遵規守紀、參加院内集體活動、為研究院或班級所做貢獻以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綜合表現評定分值。

上一學年因違反校規校紀被院内具名通報批評,或者兩次違反校規校紀,或者兩次未經批準不參加本院組織或本院學生會、班委會組織的非自願性質的集體活動,或者黨員、團員兩次未經批準不參加本院學生黨支部、團支部的組織活動的申請人,思想品德得分不超過6分。

上一學年因兩次以上違反校規校紀并被本院具名通報批評,或者三次以上違反校規校紀,或者三次以上未經批準不參加上款規定的集體活動或組織活動的申請人,不能獲得思想品德的分值。

第二十條 自願且無償組織或參加校内外公益活動的滿分為10分,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結合申請人上一學年公益活動的内容、時長、工作量等因素評定分值。

組織或參與法律援助、支教、獻血、捐獻骨髓幹細胞、搶險救災等活動,每次計5-10分;組織或參與其他志願者服務或者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每次計1-5分。

以本院學生黨支部、團支部、自治組織(含學生會、班委會、社團)名義組織院内外學生研讨會、論壇、競賽、講座、讀書會、報告會、交流會、運動會、聯誼會、社會實踐和其他旨在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和綜合素質的集體活動,參與組織者按活動的級别和影響以及本人的實際工作和貢獻計分,每次班級、院級、校級、省部級和國家級活動的參與組織者最高可分别計2、4、6、8、10分。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開展日常支部活動、按照學生自治組織章程組織開展日常工作以及組織純娛樂性質的活動不得按照本款計分。

為本校或本院組織的集體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或者代表本校或本院參加官方主辦的校級以上的學術、文體、藝術、科技類比賽,每次按志願服務的工作量、比賽的級别以及本人的實際工作和貢獻計1-5分。

擔任黨支部、團支部或者校、院、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成員且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熱心為同學服務者計1-3分;擔任兩種以上學生自治組織成員的可重複計分,但本項總分不超過5分。

第二十一條 表彰獎勵滿分為10分,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結合申請人上一學年内獲得表彰的類别和等級等因素評定分值。

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黨團幹部、優秀黨團員和其他榮譽稱号或其他表彰的研究生,以及在學術、文體、藝術、科技比賽中獲獎的研究生,可申請參評表彰獎勵内容。

以個人身份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校級和院級榮譽稱号或其他表彰,每項表彰獎勵分别計10分、8分、5分和2分。

以個人身份在官方主辦或批準的國家級、省部級、校級和院級學術性比賽中獲獎,一等獎每項獎勵分别計10分、8分、5分和3分,二等獎每項獎勵分别計8分、6分、4分和2分,三等獎或優秀獎每項獎勵分别計6分、4分、2分和1分。如比賽設有特等獎,則按上述标準依次計算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分值,三等獎或優秀獎每項獎勵分别計5分、3分、1分和0.5分。

以個人身份在官方主辦或批準的國家級、省部級和校級非學術性比賽中獲獎,一等獎每項獎勵分别計8分、6分和4分,二等獎每項獎勵分别計6分、4分和2分,三等獎或優秀獎每項獎勵分别計4分、2分和1分。如比賽設有特等獎,則按上述标準依次計算特等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分值,三等獎或優秀獎每項獎勵分别計3分、1分和0.5分。

以團體名義在官方主辦或批準的學術性或非學術性比賽中獲獎,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根據申請人承擔的任務、表現和貢獻情況,比照下一等級的個人獲獎人的标準分值酌情計分。

參加官方主辦或批準的國際性和全國性的線下或線上的學術研讨會或論壇(含研究生論壇)并在大會或論壇做主題發言,每次發言分别計10分和8分。參加官方主辦或批準的校級和院級的線下或線上的學術研讨會或論壇(含研究生論壇)并在大會或論壇做主題發言,每次發言分别計4分和2分。

以國家公派或校派留學研究生名義赴 QS、US News、TIMES 世界前50名大學聯合培養6個月以上,赴與本校就讀專業一緻或對應的世界前50名學科所在院校或世界知名研究機構聯合培養6個月以上,赴全球性國際組織實習3個月以上,均可計10分。

第二十二條 上條規定的各種表彰獎勵的獲得時間以實際頒發榮譽證書、表彰證書或獎勵證書的時間為準;在評獎之前不能頒發證書的,可由表彰或獎勵單位書面證明申請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在評獎之後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用于下一年度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研究生在上一學年内因同一事項獲得一項以上表彰獎勵的,可申報最高等級的表彰獎勵;因不同事項獲得一項以上表彰獎勵的,可同時申請參評各項表彰獎勵。

為避免獎學金重複參評,上條規定的表彰獎勵不包括獎學金性質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上一學年内獲得校級以上重大表彰獎勵、産生重大且積極的社會影響或者對本院或本校作出突出貢獻的研究生可申請不超過10分的特别加分,由本院獎學金評定機構根據本人實際貢獻情況評定分值。

第二十四條 各個等級的學業獎學金的獲得者按照以下排名規則予以認定:

(一)總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總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總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學習成績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以上各項成績相同,綜合素質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評定機構與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院設立由本院研究生專職導師代表、輔導員、教務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本院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由輔導員擔任秘書,負責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和初步評審等工作。

參評在校生學業獎學金的各年級碩士研究生分别推選一位代表作為工作小組成員,參評在校生學業獎學金的各年級博士研究生共同推選一位代表作為工作小組成員。

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在年度學業獎學金評選程序啟動之後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學院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自秋季開學後啟動。工作小組自評定工作啟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完成初評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薦名單報送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申請參評學業獎學金評定的研究生應當按照工作小組規定的時間提交填好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報登記表》以及工作小組要求提供或者本人自願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款規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學年的學習成績;(2)作為上一學年科研成果認定依據的原件或複印件;(3)上一學年仍在有效期内或執行期内的科研項目的立項文件、項目合同書、項目變更表、結項文件或者公開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橫向項目的申請人還應提供項目經費到帳證明)的原件或複印件;(4)公益活動主辦方或組織者出具的證明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5)表彰獎勵單位或者競賽或會議主辦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表彰證書、獎勵證書、參賽證明、活動參與證明、主題發言證明(含正式會議/論壇議程)的原件或複印件;(6)組織院内外集體活動的證明材料;(7)履行黨支部、團支部或學生自治組織成員職責和服務同學的證明材料;(8)赴世界知名大學或研究機構聯合培養或者赴國際組織實習的證明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9)證明本人産生重大且積極的社會影響或者對本院或本校作出突出貢獻的材料。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時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的研究生不能參加本年度的學業獎學金評定。未按工作小組要求的時間、内容和形式提交的材料或者不真實、不準确的材料不能用于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第二十九條 工作小組召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會議,對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進行初評。工作小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到會時,初評結果方為有效。

在工作小組成員對參評研究生的參評資格存有異議,或者本細則沒有規定參評項目的固定分值等情況下,工作小組到會成員參照組長建議并結合申請人實際情況,以協商方式對參評研究生的參評資格和各項分值進行評定。在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由組長作出決定。工作小組成員對組長決定有異議時,可提議對組長決定進行表決,組長決定獲得到會工作小組成員半數以上贊成票支持者即為有效。

第三十條 工作小組在完成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初評後,對評定結果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申請人對初評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本院公示期内以書面形式向工作小組提出申訴,說明申訴請求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工作小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3個工作日内對申訴進行審議,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如對工作小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三十一條 每年研究生錄取工作結束後,本院辦公室按照分配名額,根據初試和複試總成績初步确定獲得新生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并報送研究生院審核批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中“以上”均含本數在内。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院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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