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院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專業實習(以下簡稱實習)工作,提高研究生實踐教學質量,培養研究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研究生職業素養和社會責任感,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專業實習管理辦法(試行)》(法大研字[2019]51号),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研究生須在參加中期考核之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實習學分。
第三條 本院研究生可以參加本校或本院有組織、有計劃安排的集中實習,或者在本校或本院的實習實踐基地或聯合培養基地進行集中實習,也可以自主聯系實習單位進行自主實習。
第四條 自主實習的研究生應于實習正式開始1周前向本院提交經本人導師同意并簽名的實習備案表,由本院審批後統一提交研究生院備案。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在本院備案的研究生應于實習正式開始1周内完成在本院的備案手續。
第五條 本院研究生的累計實習時間不少于3個月,單次連續實習時間不少于1.5個月。
第六條 研究生應在實習結束後2周内向本院提交《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專業實習考核登記表》(以下簡稱實習考核登記表)和實習報告電子版。
實習考核登記表中應載有本人實習報告以及經實習單位導師簽名、實習單位蓋章的實習單位的實習評分和鑒定意見。
第七條 本院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教務老師和輔導員老師組成實習考核小組,根據實習單位的實習評分和鑒定意見以及研究生備案和提交考核材料的情況,對研究生實習進行綜合考核。
第八條 實習考核及格的研究生可以獲得實習學分,實習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須在重新實習并考核合格後方能獲得實習學分。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實習考核為不及格:
(一)實習成績未滿70分;
(二)未滿足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實習期限;
(三)未按學校或實習單位要求完成實習任務;
(四)違反學校或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後果;
(五)未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要求完成備案;
(六)未按本細則第六條的要求提交實習考核登記表。
第十條 集中實習的校内指導老師(以下簡稱實習指導老師)由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本院專職教師擔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實習準備階段與實習單位導師共同商定實習實施方案;
(二)在研究生實習期間與實踐導師保持聯系,檢查實習開展情況;
(三)解答研究生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專業問題;
(四)掌握研究生實習過程中的思想狀況,适時進行思想教育工作;
(五)收集研究生實習過程中的典型材料;
(六)就本人指導實習情況提交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研究生導師負責指導由本人指導的研究生制訂和實施實習計劃,撰寫實習報告,履行備案和考核手續,幫助其解決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二條 輔導員老師協助實習指導老師和研究生導師指導研究生實習,并負責以下實習組織和管理工作:
(一)适時彙總、公布集中實習單位和其他集中實習信息;
(二)對研究生進行集中實習動員,組織集中實習報名;
(三)接收研究生自主實習備案表,并在研究生院統一備案;
(四)在研究生實習期間與研究生保持聯系,收集實習典型材料,幫助研究生解決實習中遇到的非專業問題;
(五)參與研究生實習考核;
(六)組織研究生參加學校優秀實習生評選。
第十三條 教務老師負責以下實習教務管理工作:
(一)接收研究生實習考核登記表和實習論文電子版;
(二)參與研究生實習考核;
(三)登錄研究生實習成績;
(四)把研究生實習成績單、實習考核登記表、實習論文電子版交研究生院存檔。
第十四條 本院成立由常務副院長擔任組長、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長擔任副組長、由輔導員老師和教務老師擔任組員的實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建設和落實集中實習基地,協調安排集中實習單位,制定集中實習方案,開展集中實習動員,選派實習指導老師,聘任實習單位導師,檢查實習情況,處理實習問題,進行實習總結,對本細則進行解釋和修改。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适用《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專業實習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學校和研究生院關于研究生實習的期限、方式、考核、學分獲得等問題另有規定的,以學校和研究生院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細則于公布之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