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上午10時,第360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于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現任挪威人權中心副院長,奧斯陸大學的BardAnders Andreassen教授,為我院同學作了題為“工商業與人權的規範挑戰和監管發展”的精彩講座。

首先,Bard教授提出了在工商業與人權領域的四個重要研究命題,引人深思:人權可以促進商業發展麼?商業應當尊重和促進人權的發展麼?人權法如何形成監管的框架?為了尊重人權,商業行為應當如何表現?在此基礎上,Bard教授簡要地闡明了企業人權義務的來源,現存的規範和救濟的本質,國家、企業以及相關主體責任的界限以及企業在他們的行為中如何體現工商業與人權規範等問題。
接着,Bard教授以印度博帕爾毒氣洩露事件為例,結合經濟全球化的背景,論證了工商業與人權規範的重要性。1984年12月3日淩晨,位于博帕爾的聯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不慎洩漏了近40噸的毒氣,導緻約3900人死亡,56萬人受傷。經印度最高法院審理,聯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僅被要求賠償10870美元,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被處以兩年有期徒刑和罰款2175美元。并且,在判決下達不久後,相關責任人都被保釋。企業所承擔的責任與嚴重的社會危害結果不成比例,使得該案飽受争議。此外,随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國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領域的交流逐步加深,跨國公司的數量與日俱增,金磚國家等新興經濟體的出現,改變了人權發展的社會背景。人們逐漸意識到,商業行為會對人權産生重大影響。
最後,Bard教授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分析了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人權義務。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國家和其他社會機構應當共同承擔人權義務,而企業屬于社會機構,應當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從全球範圍來看,許多跨國公司存在侵犯人權的行為,需要得到規制。此外,承擔人權義務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聲譽,使其獲得社會的認可,有效地識别和管理風險,促進職員工作的積極性以及創造更吸引人的投資環境。随着法律的發展,許多硬法和軟法規定了企業的人權義務。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其制定的《跨國公司指南》中,建立了國家聯絡點申訴機制,用于處理申訴人和公司之間的争議。聯合國于2000年通過了《全球契約》,該契約以可持續發展為目的,鼓勵企業将其戰略和業務與普遍的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腐敗原則結合起來。在2011年,人權理事會通過了《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提出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國家有保障人權的義務、企業有尊重人權的責任、受害者能夠獲得救濟,
以敦促國家和企業切實地保障人權。
本次講座在同學們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人:黃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