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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d Anders Andreassen:國際金融機構及人權義務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5-30    點擊量:

2019年5月23日上午,第361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奧斯陸大學法學院、挪威人權研究中心副院長Bard Anders Andreassen教授以“國際金融機構及人權義務”為題,為我院師生開展學術專題講座。本次講座由張偉教授主持。


講座開始Bard教授便提出問題引導大家思考:國際金融機構是否負有人權義務?國際投資協定是否應包含人權條款?

首先,Bard教授對國際金融機構做了簡要介紹。國際金融機構是從事國際金融管理和國際金融活動的超國家性質的組織機構,包括全球性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性國際金融機構,當前主要的全球性國際金融機構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等。國際金融機構建立的重要背景之一是世界貿易的飛速發展。自1850年以來,世界人口增長了6倍,而世界貿易額增長将近140倍。Bard教授提出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着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之争,以挪威為例分析了發達國家對農業的保護,并指出經濟全球化對一些國家的不利影響。在國際貿易的規制方面,主要集中在商品、服務和知識産權領域,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限制壟斷等,國際貿易規制不僅需要相關的立法來實現,也需要各國通過政策對對外貿易進行管理。

其次,國際金融機構與人權有何關聯呢?國際金融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會考慮相關項目的環境與社會效果,在其項目審查和貸款中逐漸納入環境與社會政策要求,對成員國的國内法律和政策有着極強的影響力。

Bard教授以不同經營模式的金融機構為例進行分析。世界銀行的業務原則包括“禁止幹涉成員國政治事務原則”,體現在《IBRD協議》第四條第十款。世界銀行2016年批準的《環境與社會框架》也提及人權保護,在環境保護标準中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在社會保護标準中涉及勞工和工作條件、社區健康與安全、土著人保護等與人權相關的議題,但沒有規定具體義務。赤貧和人權問題特别報告員菲利普•奧爾斯在其報告中指出:世界銀行目前對待人權問題的工作方法缺乏連貫性和可持續性,在大多數問題上,世界銀行一直以來拒絕承認和考慮人權問題。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重要職能之一是對成員國進行資金融通,其貸款條件中的結構性調整措施,如貿易自由化、國有企業的私有化、緊縮政策,也會對人權産生影響。WTO框架下貿易與人權既有一緻性,又有沖突性。WTO組織規則對跨國公司極為優待,為其創制了較多權利,而很少規定義務,為商業相關的侵犯人權行為提供了一個縱容的環境。總體來說,國際金融機構未能很好地解決人權問題。

最後,關于監管的可循路徑,Bard教授指出食物權問題特别報告員奧利維爾·德舒特曾在其報告中提出“貿易和投資協定對人權的影響評估指導原則”。Bard教授重申我們應認識到國際金融機構對商業行為者處理人權的方式可能産生的巨大影響,認識到國際金融機構目前在人權方面的做法的不足之處,應當鼓勵國際金融機構全面履行其人權義務。師生們就此領域的軟法與硬法以及國際投資法和國際人權法的關系展開熱烈探讨,最後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張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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