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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k Harhoff:國際人道法的挑戰與未來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4-28    點擊量:

2019年4月24日上午,第358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9舉辦,Frederik Harhoff教授應邀為我院師生開展學術專題講座,Harhoff教授為南丹麥大學國際法榮休教授,曾在聯合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R)和前南斯拉夫聯盟國際刑事法庭(ICTY)擔任法官。


Harhoff教授首先指出不同的專業訓練(包括學術訓練)使得學生看待世界的角度不同,法律主要是對行為合法與否做出評判,并試圖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在法律的内部,也存在着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分野。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等;而普通法系則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訴訟程序上,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由法官主導,奉行職權主義;普通法法系的訴訟程序奉行當事人主義,以當事人為重心,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目前兩大法系之間的差異已逐漸縮小,也正在發生融合。

Harhoff教授重點介紹了國際人道法的體系架構以及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之間的關系。

國際人道法的法律淵源體現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在内容上主要分為兩大部分:訴諸戰争權(Jus ad Bellum)和戰争期間法(Jus in Bello),前者關乎戰争目的的合法性,後者主要調整交戰過程中的行為。

第一,在訴諸戰争權方面,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也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第2條,但有三個例外:其一為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并且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其二為行使自衛權,包括采取單獨或集體自衛行動,規定在《聯合國憲章》第51條;其三為人道主義幹預,它在某些條件下是合法的。根據國際法,每個國家都負有義務保護其平民免遭滅絕種族、戰争罪、種族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侵害。如果一個國家無法保護其平民,國際社會有義務提供援助。

第二,戰争期間法包括《日内瓦公約》體系和《海牙公約》體系,《日内瓦公約》旨在保護戰争受難者,《海牙公約》則對戰争手段和作戰方法做出必要的限制。在《日内瓦公約》體系之下,國際性武裝沖突适用四個《日内瓦公約》(共同第三條除外)和第一任擇議定書;非國際性武裝沖突适用《日内瓦公約》共同第三條和第二任擇議定書。《海牙公約》體系包括《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目的是禁止使用引起不必要痛苦的作戰手段和方法。

最後,Harhoff教授強調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存在一些差異。在适用範圍上,國際人權法不僅适用于和平時期,同時也适用于戰時;而國際人道主義法則隻适用于武裝狀态。在實施機制上,國際人權法側重于調整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縱向權利義務關系;國際人道主義法則是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但二者都在努力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與尊嚴,都以尊重人權和維護世界和平為共同目的和價值取向。


撰稿/張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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