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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世界人權宣言》70周年——Radu Mares:“人權風險管理”

來源:    發布時間:2018-12-10    點擊量:

2018年11月29日下午,第349期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10舉辦。我院邀請了拉烏爾·瓦倫貝格人權和人道法研究所的Radu Mares教授,以“人權風險管理”為主題,為學生們開展了學術專題講座。


Mares教授首先向同學們簡要地介紹了自己的學術背景。他主要研究經濟全球化視角下的人權問題,并分别在瑞典隆德大學和武漢大學擔任副教授和榮譽教授。

接着,Mares教授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向大家引入全球價值鍊的概念,并提出商業與人權保障的問題。随着信息技術、交通和物流以及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貿易模式逐步發生了轉變。一輛汽車可能由中國設計、德國制造、意大利組裝、英國銷售,全球的五十個國家都參與其中。然而,複雜的價值鍊,可能造成人權保障的困境。以剛果的礦業為例,不同的組織(當地的反叛組織、礦業公司、獨立武裝組織等)通過向不同的跨國公司出口礦産,獲取利潤來購買軍火和裝備。出口的礦産經由冶煉廠提煉,成為了在全球範圍内出售的手機的組成零件,流向消費者。但是對于發生在剛果的武裝沖突以及武裝沖突所侵犯的人權應當由誰來負責?目前,全球的價值鍊上存在着将近十萬的領導企業、母公司和數以百萬的子公司、供應商等參與主體。過于複雜的供應鍊,導緻很難對其進行管控,也造成了人權責任的分散。

然後,Mares教授分析了企業應當承擔人權義務的理由和必要性。在傳統的國際人權法的視角下,國家是人權的義務主體,必須尊重、保障和實現人權。并且,聯合國建立了報告和對話機制、個人來文機制、國際和區域法院來監督國家履行人權保障的義務。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國際法與國内法的銜接存在空白、各國立法不同以及權錢交易等行為,導緻國家在監管企業的過程中存在漏洞和缺陷。企業往往成為了侵害人權的主體,如拉納廣場某跨國企業大廈的倒塌導緻了1127名勞工的死亡、剛果的跨國企業雇傭童工來挖掘礦産等。并且,企業在貿易供應鍊中承擔着較小的風險并從中獲利,應當在國家的監督下承擔起相應的人權義務。

最後,Mares教授介紹了聯合國于2011年制定的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該原則的主要内容是:一、企業要尊重人權,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人權責任的承擔要符合國内法的規定和國際人權标準;二、企業人權義務的來源是國際人權法案和核心的國際勞動公約;三、企業要履行盡職調查,采取措施認識、預防和消除不利的人權影響;四、企業要建立人權影響評估制度,如塞内加爾的歐洲奶粉案,公司邀請專家制定人權評估指标,從多個維度來評估公司的商業行為造成的人權影響。另外,企業要從投資法、貿易法、信息公開法、跨國訴訟、合作關系等角度更好地承擔起應盡的人權責任。

聆聽完講座之後,同學們針對講座的相關内容提出了一些問題,Mares教授耐心地為大家進行解答。最終,講座在同學們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撰稿人:黃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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