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一直鼓勵各國在其國内設立這樣的機構,以示對人權保護事業的貢獻。盡管各國對于此類機構的職權的規定有很大的差别,機構的采取形式也不相同,有的以“人權委員會”的形式出現,有的以“議會監察專員(意見調查官)”的形式出現,或兩者兼而有之,但它們都擁有共同的宗旨,因此被統稱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中文簡稱為“國家人權機構”。
本書從聯合國鼓勵和推動其成員國在各國國内設立監督和落實人權條約的專門機構的曆史發展人手,通過對大量的聯合國文獻的研究,探求了此類機構的演進過程,特别是其職能的擴展、機構獨立性的日漸發展。這種國際标準的制定工作直到1993年聯大相關決議出台後才告一段落。此後,聯合國和一些國家的政府通過各種方式的援助,在全世界範圍内推廣以“巴黎原則”為标準設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