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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标準與實踐

來源:    發布時間:2013-06-16    點擊量: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國際人權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長期以來,上述權利一直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從而造成了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發展的不平衡,使國家所負有的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實體性責任與程序性責任之間存在不對稱性。對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國家義務,進一步加強司法和準司法的救濟途徑,從而使這類權利得到切實的實現和保障。但是目前,關于這一問題的成果屈指可數,尚無體系化的研究,本書正是在相對空白的基礎上對這一問題進行的探讨和論證。  

    本書的研究從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的障礙及必要性分析入手,以國際、區域和國内層面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法律規定、所提供的可訴性機制以及案例實踐為主線,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的标準和實踐進行研究,從而揭示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國際和國内層面的可訴性的現狀、問題以及經驗,并以此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中國的可訴性進行探讨并提出推進和改革的建議。  

    通過研究論證,本書認為,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而對于個人的權利救濟則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最核心的問題。但是由于曆史性、觀念性、制度性的影響和各國資源以及實施機制的缺乏等因素,個人等主體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在國際和國内層面的實現均存在障礙。因此,進一步落實個人等主體對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訴訟資格,擴大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的權利範圍以及豐富相關的可訴性機制是國際、區域組織和各國推動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發展的重要步驟。鑒于國際人權法、憲法中規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中國尚無可訴性,而普通法律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也存在諸多有待解決的問題,因此,中國應該依據國際法義務,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法律救濟。  

    本書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在于,明确了國家在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義務定位,論證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訴性的範圍、内容及其程度,并在對國際、區域和國别的标準和實踐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進一步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提供參考。此外,本書的研究對于解決和改善國際和國内層面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現實問題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本書的創新意義在于:從理論和實踐上探讨了對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可訴性的範圍、内容和程度以及論證了運用合理性标準衡量國家履行逐步實現義務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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