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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劉昕生:國際人權公約保護機制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9-28    點擊量:

【通訊】劉昕生:國際人權公約保護機制


2021年9月16日上午9時45分,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線上舉行。原中國駐塞浦路斯共和國大使、現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咨詢委員會人權專家劉昕生以“國際人權公約保護機制”為主題,為bevictor伟德官网師生們作了專題講座,bevictor伟德官网常務副院長張偉教授主持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劉大使向我們介紹了本次講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國際人權公約機制的構成、國際人權公約監督機構、各數委員會的職能與活動方式、公約監督機制的問題及應對方法、公約保護機制與聯合國的關系。


國際人權公約機制的構成


首先,劉大使介紹了國際人權公約機制的構成,講解了主要國際人權公約的情況。目前,國際上有九個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即《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除此之外,人權公約還有任擇議定書,主要起到增加締約國公約義務的作用。

國際人權公約監督機構


随後,劉大使講解了國際人權公約建立的監督機制。本着國際合作的憲章精神,國際人權領域有三種監督方式,即人權理事會的政治監督、國際人權公約機制的法律監督以及人權法院的司法監督。人權理事會作為政治監督的最主要機構,負有根據《聯合國憲章》人權保護宗旨開展活動的職責,具有管轄的普遍性。而國際人權公約機構的監督很大程度上具有國際條約法的性質,僅對締約國有效,但是國際人權公約建立的法律監督機制是實現國際人權法治的重要保障。


各數委員會的職能與活動方式


劉大使還通過介紹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制度講解了公約監督機構的職能。國際人權公約建立了國家報告制度、國家間指控、審議個人來文申訴案件以及國家調查等四項保護制度。公約監督機構在國家報告制度中隻行使審查職能,督促各國履行公約義務,并提出建議。國家間指控制度是指公約締約國有權向公約監督機構指控另一締約國違反公約規定的義務。同時,國際人權公約機構有權接受、審議締約國管轄下的受害者個人來文。若締約國有嚴重、廣泛或系統違反公約規定的行為,公約監督機構可自發開展對該國的調查。

公約委員會還可以對收到的締約各國的報告和資料的審查結果提出建議和一般性意見。一般性意見不構成對公約的修改,其屬于“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有助于國際人權法的發展。


公約監督機制的問題及應對


之後,劉大使講解了公約監督機制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相應的解決方法。公約監督機構存在着如何提高監督效力的問題。相應地,聯合國大會做出決定:簡化報告的程序、提交共同的“核心文件”并定期更新、加強公約機構的透明度等等。審議報告程序也采取了一些合理化的措施,如限制各國報告字數、審議結論要簡短、提交合并報告等等。同時,聯合國大會還對監督機制的權限和公約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進行了改革。


國際人權公約機制與聯合國的關系


最後,劉大使講解了國際人權公約機制與聯合國的關系。理論上來說,人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後建立的公約保護機制自行運轉,與聯合國沒有直接關系,兩者是不同的人權保護機制。聯合國大會審批各國際人權公約機構的工作報告,人權理事會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機制的報告并轉交給聯合國大會,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則為國際人權公約機制提供後勤服務和支持。


本次講座在同學們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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