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提交了第二輪審議(2013年10月21 日至11月1 日)要求的國家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接受首輪審查以來中國政府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政策與實踐、首輪接受審查時已接受建議的落實情況及面臨的挑戰和未來工作目标。
其中,該報告第二部分“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立法與制度框架”C段“人權保障體制”第2、3節首次提及bevictor伟德官网的研究和教育工作。具體内容為:“中國政府積極支持國家人權機構的理論研究。中國社科院、中國政法大學等就國家人權機構的職能、作用和中國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可行性進行深入研究。”“2011 年,中國教育部将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bevictor伟德官网和廣州大學人權研究與教育中心納入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管理,并予以專項經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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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審議(UPR)基本概況
一、普通定期審議的含義:普通定期審議是人權理事會的一個重大創新,是建立在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的基礎之上的一個獨特的程序,涉及對所有193個聯合國成員國的人權記錄進行定期審議。所有國家都可以借此機會公開宣布其為改善國内人權狀況和為克服享有人權的挑戰而采取的各種行動,是分享全球最佳人權實踐的平台。這一機制目前是獨一無二的。
二、普遍定期審議的建立過程:普遍定期審議制度是伴随聯合國大會于2006年3月15日通過的建立人權理事會的第60/251号決議而建立的。該決議授權人權理事會 “在尊重所有國家的基礎上,采取能夠确保普遍和平等對待的方式,根據客觀和可靠的信息,定期普遍審議每個國家履行人權義務和承諾的情況。”2007年6月18日,繼人權理事會首次會議的一年後,新理事會的成員商定了其體制建設方案(A/HRC/RES/5/1),這一方案為理事會提供了未來工作的藍圖。方案的重點之一是新的普遍定期審議機制。該機制在審查過程中通過第16/21号決議和第17/119号決定得到了進一步完善。這兩個文件為在第二輪及以後的審查周期在形式上提供了必要的修訂。
三、普遍定期審議的目标:普遍定期審議的最終目标是改善每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并對全世界人民産生顯著影響。它的設置是為加快、支持及擴大在地方的促進和保護人權工作。為達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審議制度包含了評估各國的人權紀錄及處理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普遍定期審議的另一目的,是為各國提供技術援助,以加強其有效處理人權問題的能力,并在國家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分享人權領域的最佳做法。
四、各國的人權紀錄接受審議的時間:在第一輪審議期間,所有聯合國成員國均已接受審議——每年有48個國家接受審議。随着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第十三屆會議的召開,第二輪審議周期于2012年5月正式啟動,每年會有42個國家接受審議。對各國的審議在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會議期間進行(見下文),工作組每年召開三屆會議。審議的次序與第一輪審議一緻,每屆會議審議14個國家而非16個國家。
五、審議主持情況:審議是由理事會47個成員組成的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主持進行的;不過,任何聯合國成員國都可以參與到與接受審議國家的讨論/對話中。由三個國家為一組的“三國小組” 擔任報告員,協助開展每個國家的審議工作。每個國家的審議“三國小組”是抽簽選出的。
六、審議的依據: 審議所依據的文件包括:(1)受審議國家所提供的資料,其形式可以是“國家報告”;(2)獨立人權專家和小組(稱為特别程序、人權條約機構和其他聯合國實體)的報告中所載信息;(3)來自非政府組織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其他利益攸關方的信息。
七、審議進行的情況:審議是在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會議期間,通過受審議國家與其他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互動讨論進行的。在讨論期間,任何聯合國成員國都可向受審議國家提問、發表評論及/或建議。三國小組會把對受審議國家提出的議題或問題歸類,以确保互動對話能有條不紊地進行。在第一輪審議周期中,工作組對每個國家的審議時間為三個小時。從第二輪審議周期起,審議時間延長為三小時三十分鐘。
八、所涉及的人權義務:普遍定期審議對各國遵守人權義務的程度進行評估。這些義務載于:(1)《聯合國憲章》;(2)《世界人權宣言》;(3)各國加入的人權文書(即該國已批準的人權條約);(4)各國作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如國家人權政策及/或已實施的方案);(5)适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
九、審議的結果:在工作組完成國家審議後,三國小組在受審議國的參與及人權高專辦的協助下,撰寫報告。這份“結果報告”包含實際讨論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國向受審議國家提出的問題、評論和建議以及受審議國家的回應。
十、通過審議的情況:工作組會議中有半小時用于通過該次會議中各受審議國家的每份“結果報告”,并至少要在國家審議的48小時後作出。受審議國家有機會對建議發表初步評論,選擇接受或拒絕這些建議,被接受和被拒絕的建議都會被載入報告中。在報告通過後,受審議國家可在兩周之内對報告中它們的發言部分進行編輯修改。然後報告必須在人權理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在全體會議上,受審議國可以對在工作組會議期間内未充分表述的問題和議題作出回複,并回應受審議期間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建議。成員國和觀察國有時間對審議結果發表意見,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也有時間作一般評論。
十一、需要跟進審議的步驟:國家須承擔落實最終結果中各項建議的基本責任。普遍定期審議确保所有國家對落實這些建議過程中的進展和失敗負責。當一個國家接受第二次審議時,必須提供它們為落實四年前第一次接受審議時提出的建議所開展的工作的信息。國際社會與該國協商後,将協助執行有關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的建議和結論。必要時,理事會将會解決國家不合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