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媒體報導

當前位置: 首頁 > 媒體報導 > 正文

“人權入憲”引發的制度紅利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1-08    點擊量:

發布時間:2014-12-29  來源:法制日報綜合新聞  作者:張偉


編者按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明确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開啟了用憲法保障人權的新時代。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法治中國建設由此展開新的藍圖。值此“人權入憲”十周年與黨和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際,特刊發有關學者文章,探讨“人權入憲”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推動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1997年9月,中國共産黨十五大首次将“人權”概念寫入黨的代表大會報告,明确指出:“共産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權”确立為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标,提出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3年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憲法修改工作後,從中央到地方,從實務到理論界都提出了“人權入憲”的建議。在此基礎上,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載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于2004年3月14日由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此,“人權”被莊嚴地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時會場上長達一分多鐘歡快的掌聲或許還深深地留在許多電視觀衆的記憶裡。“人權入憲”,不僅僅是憲法字面上的改變,更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領域悄然孕育着一個又一個制度變化。正是這些變化,使人民群衆生活得更加有尊嚴。



  “人權入憲”推動了我國人權法律保障體系的形成。回溯曆史,人權法律保障體系的形成,一方面有賴于中國憲法的與時俱進:1982年的中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廣泛的公民權利和自由,随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全國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過憲法修正案,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不斷增加對公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利的保障條款;另一方面,有賴于國家對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重視和遵守。自1980年以來,我國已批準或加入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等26項國際人權公約。根據上述公約規定,中國政府本着真誠和負責的态度,及時向相關條約機構遞交了定期履約報告。中國政府重視并認真研究條約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盡可能地結合中國的國情,依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及時修改國内立法,修正行政和司法實踐的方式。比如,2007年3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物權法獲得高票通過。該法成為規範财産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讓老百姓關心多年的财産權保護問題得到了有效的落實。2007年還相繼頒布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三部重要法律,加大了對公民的勞動和工作等基本人權的保護。2008年,中國批準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後,全國人大及時修訂了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殘疾人組織的意見和建議。2010年再次修改選舉法,增加了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更好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進一步完善了民主選舉制度。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罪名由68個減至55個。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并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增加被告人權利,明确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明确規定死刑複核程序。綜上,我國已經構建起了以憲法為基礎,以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部門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中國已經批準或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等為補充的社會主義人權法律保障體系。

  “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原則,指導着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項事業協調發展。憲法原則具有統領全局工作的法律效力,為各級政府的依法行政樹立了标杆。在此指引下,中央政府除了繼續發布1991年開始制定的《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白皮書外,還根據聯合國《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要求,邀請五十多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從2008年開始醞釀、讨論,于2009年4月公布了首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涵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領域,明确了2009年至2010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體措施。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12年6月11日發布了第二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這些人權行動計劃明确了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階段性工作目标和具體措施。在落實的過程中,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還對計劃落實情況開展階段性調研、檢查和終期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此外,從2001年開始,“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出現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中,此後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權事業全面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計劃綱要繼續提出要“加強人權保障,促進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标。以上情況說明,人權事業發展規劃已經成為政府常态化工作,促進和保護人權作為政府主流工作任務,得到了國家長期事業規劃的保障和落實。

  “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在為遭受侵犯的人權提供救濟的同時,也對其他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形成監督和制約。我國在2004年和2008年分别啟動完成了兩次大規模的司法改革。這些改革以維護人民共同利益為根本,既完善了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又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加強司法經費保障四個方面提出具體改革任務。目前,這些司法改革的任務已基本完成,其部分成果已經體現在修訂完善的相關法律中。此外,為有效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還适時地修改了相關工作指導原則。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了“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決定要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等進行頂層設計。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進一步的目标和任務,要求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

  “人權入憲”不僅引發了社會制度的變革,同時也帶來了社會風尚的提升。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和價值觀深入每個社會成員内心深處,成為大家的自覺意識和行動的時候,就是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插上翅膀、振翅高飛之時。


(作者系bevictor伟德官网常務副院長 副教授)

 

原文鍊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229/Articel02008GN.htm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