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摘要:中國人權奠基于以利群利他為文化基因、以社會為制度本位、以實踐為價值導向的現代國家轉型邏輯之上。中國文化中的人并非如西方般是原子化的獨在之人,而是關系共在之人,其對群體、對他者的責任“先在于”對自身需求和利益邏輯構成中國人的倫理基礎。基于此,個體與全體相并存而非對立、自我與他者相共在而非獨存、權利與責任相并立而非排斥的人權同享價值得以塑造。在其基礎上,複數人權主體構造取代了西方單數人權主體構造,互具包容性的“客觀人權規範”與“主觀人權規範”并行的雙維規範形态得以型構,國家保障人權積極責任的先在性在人權實踐中得以制度化、組織化的貫徹。
關鍵詞:中國人權;“責任先在”;同享價值;雙維規範;國家積極責任
在當前學術界,講到人權,似乎存在一個先驗的理想範本,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似乎必須以這個理想範本為唯一尺度,世界各國人權的發展似乎就是歸一于這個理想範本,這導緻了不同曆史文化傳統、不同意識形态、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在人權領域中的争論不休乃至尖銳對立。中國人權觀念、人權制度與人權實踐是受西方人權的刺激與啟發而發展起來的,但它并不是對西方人權的直接照搬和複制。與西方取道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抽象人權觀不同,中國人權本質上以自身曆史文化傳統為底層邏輯,以自身現實實踐生活需要和體驗為根本依據,其與近代以來中國以利群利他為文化基因、以社會為制度本位、以實踐為價值導向的現代國家轉型邏輯是高度一緻的。現代國家轉型過程中中國語境下的人并非如西方般是原子化的獨在之人,而是關系共在之人,其對群體、對他者的責任“先在于”對自身需求和利益邏輯構成中國人的倫理基礎。“責任先在”不僅塑造了中國人的行為模式,更構成了中國人權價值基礎、規範形态和實踐體系的倫理起點。“責任先在”之責任并非傳統法學意義上狹隘的不利後果,而是指社會主體基于其利群利他文化屬性、社會本位制度選擇以及現實實踐約束而應履行的職責、義務的先在性,具有“積極、主動、自願地追求良好結果的面向”。本文提出“責任先在”形态的中國人權并非否認人權價值的普遍性,亦非為了中國特色而生造一個新概念,而是“以一個觀察者而非介入者、幹預者、裁判者的角色身份,從曆史發生學的角度客觀揭示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本有邏輯”。
一、“責任先在”奠定中國人權同享價值基礎
在當代人權議題上,中西方之間的分歧與沖突愈演愈烈,中國人權叙事常常遭遇西方的質疑與誤解,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中國不信奉人權這一全人類共同價值,而是源于中西方文化的異質性。錢穆先生深刻指出:“一切問題都從文化問題産生,也都該從文化問題來求解決。”西方人權觀念深刻植根于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的基礎之上,以實現個體權利與自由為旨歸。中國人權則立足于中國人的“關系共在”屬性和利群利他文化屬性之上,以主體對群體、對他者的責任“先在于”自身的個體需求和利益需要為基礎邏輯,塑造了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權利與責任同生并存的人權同享價值。
(一)“責任先在”源于中國人的關系屬性
“責任先在”倫理取向的人權範式根源于中國曆史文化傳統對人之形象的深刻認識。“要構思一個最好的人權概念,就必須選擇一種最合理的人的概念。人的概念是人權的價值基礎,或者說,人權的意義還需要由人的概念去解釋。”現代西方人權理論範式奠基于近代自然權利論,人的概念被預設為處于自然狀态的自由而獨在的個體,共同體則被視作後天為了保護和實現個人自然權利而構建的工具或手段。這一人權建構思路實則是形而上學化的,人并非純粹的自然載體,而是集自然屬性、社會屬性與道德屬性于一體的複雜存在。人的權利與自由并非僅僅源自其自然意義上的特征,而是深深植根于社會結構、曆史傳承與文化認同之中的。建構在原子化獨在的“人的形象”基礎上的西方人權話語,難以真正觸及現實的人權問題并解決複雜多變的人權挑戰。“人類生命既有其個體一面,又有其群體一面。”真正的人權觀念應當超越對人之自然屬性的片面強調,轉而關注人與人之間的共在關系,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的整體進步為旨歸。
中國人是基于關系而共在的,這與西方原子化獨在的個人形象設定有着本質差别。在中國文化傳統中,人從來就沒有被設定為獨在而自由的個體,人始終居于“關系”之中,關系塑造了人的生活世界,關系的存在建構了人之為人的意義所在。“在共在之前,我隻是一個自然存在而尚未成為一個價值存在”,“人不在自然意義上‘是’人,而必須在‘做’中實現為人,而做事就是與人共在”。人本身是沒有意義的,人的意義與價值生成于人與人的共在關系。西方原子化的獨在之人是處于觀念世界之人,是缺失了實踐維度的先驗之人。這種先驗抽象的人之假設,忽略了人本身所處現實世界的多樣性以及生活世界所蘊含的無限可能。與西方社會不同,中國社會的“基本特點之一是‘關系本位’。所謂關系本位,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關系’是最具意義的内容,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樞紐”。無論是費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抑或林其锬教授提出的“五緣文化說”,都表明中國文化傳統内嵌在“關系”格局之中。人的關系共在而非原子化獨在,實質上就是主張對群體、對他者責任先行。中國人的“關系”屬性以及在其之上的利群利他文化基因決定了中國人權絕不會像西方人權一樣以人的絕對權利與自由為要,而是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平衡中探尋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的同生并存之道。
人的身份由關系所确定,這實質上蘊含着“身份的可變性”這一重要寓意。“在每種關系中,關系對象都是一個同我們處于特殊關系中的單數的他者。”西方靜态的人之假設忽視了人所處社會關系的變化性,導緻西方人往往躺在靜态權利簿上要求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而不能在權利與自由和責任與義務的實踐張力之間尋求動态平衡。西方人權以抽象獨在的人為立論基礎,忽視了現實社會關系中“他者”的存在,導緻西方現代出現隻講權利不講義務、隻講自由不講責任的人權悖論與危機。近代以來,無論是社群主義主張的公共善還是列維納斯提出的他者理論,都是對西方這一人權悖論與危機的糾偏。在對人的定義問題上,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文化傳統有着異曲同工之妙。馬克思認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是“處在現實的、可以通過經驗觀察到的、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發展過程中的人”。中國人權是強調在人與人之間的動态關系中探求人的角色定位及其相應的責任。在現實的生活世界,個人永遠處于動态的社會關系網中,個人所朝向的關系對象不可能是靜态的,而是可能與多個對象進行多維度的聯結,因此責任的主體和責任的對象都不可能是單一的、固定的,而是多重的、可變的。任何權利的實現都不可能脫離主體責任的履行,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在本質上都是在現實的、變動不居的社會關系中共生共存的。
(二)“責任先在”基于中國利群利他文化基因
“責任先在”倫理深刻植根于中國人的關系屬性,蘊含在中國傳統的利群利他文化基因之中。近代著名思想家梁漱溟先生曾言:“中國人的社會關系是一種倫理關系,人與人都在相互關系中有其情誼義務而互以對方為重。”在現實生活世界,任何個體都不可能離群索居,人的生活條件本質上是由處于共生共在關系中的群體所創造的,“以對方為重”“與他人為善”的利群利他行為自然而然地構成了人作為社會成員所應承擔的道德倫理責任。梁氏更是直接将其稱之為道德:“人在社會中能盡其各種倫理上的義務,斯于社會貢獻莫大焉;斯即為道德。”康德亦曰:“盡自己之所能對人做好事,是每個人的責任。”在中國曆史長河中,基于中國人的關系共在社會屬性和利群利他文化屬性,“責任先在”倫理得以孕育,其強調主體在面對家庭、社會、國家乃至自然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已經内化為中華民族的“共同道德”和民族意識,是“發乎自然—社會人性的觀念、價值與精神”,深刻影響了中國人權文化的形成與發展,構成了當代中國人權文化生發的邏輯起點。
在中國文化傳統中,“以對方為重”的儒家思想是塑造中國民族意識和道德觀念的最主要力量,深刻影響了世代中國人的思想觀念與價值取向,構成了中國人行為處世的道德倫理基礎。儒家“五常”仁義禮智信均與利群利他的道德責任密切相關,貫穿于中國傳統倫理文化的發展之中。孔子以“仁”為最高境界,“仁是人的最高德性,是從天地‘生生之德’或‘天地生物之心’而來,人之所以尊貴,就在于有‘仁’,而且能自覺其為‘仁’”。“仁”并非抽象的倫理準則,而是寓于現實的人際關系之中,“仁者,人也”,人的存在本質就是仁,人既是自我之人,亦是他者之人。“自我與他人是構成性的關系,此構成性意義就是仁。”在人與人的共生共在關系中,“仁”就是“愛人”,意味着要以對方為重,“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仁本身即包含責任,要求主體積極承擔責任,盡己所能。在生活世界中,“我與他者是一體共生的仁愛關系,因此群體意識和責任意識是仁本體的内在要求”,利群利他的責任關懷是仁本體的固有屬性。“義”是對自我的一種要求,“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意味着人應當将“義”作為内在的道德修養,人的道德責任必須超越個體私利。“禮”是“一套生活的規則體系,也是儒家關于組織社會的理想方式”,作為制度法統的“禮”自然無法成為當代中國人權建構的有益成分,但其蘊含的尊重他人與約束自我的利群利他思維和道德責任意識卻可以轉化為當代人權建構的積極因素。“忠信,禮之本也;義理,禮之文也。”制度法統層面的“禮之文”加固了中國封建社會的等級關系,道德倫理層面的“禮之本”卻明确了共在關系之人的角色和責任,成為衡量個人行為舉止的标尺。“是非之心,智也。”“智”并非經驗直覺層面的“知”,而是道德實踐意義上的“智”,是判斷善惡、辨析是非的德性力量。“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信”是人與人之間建立社會關系的基礎,也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彰顯個人品德的基石。“智”和“信”均從道德倫理角度,為中國人處理群己關系、踐行責任關懷提供了方法論基礎。
在儒家思想中,個人是社群中的個人,是“内心蘊含仁愛,對家庭和社會成員的福利與發展有責任擔當的人,而這樣的責任擔當,指向或确認了他人的合理利益和地位”。可以說,主張利群利他“先在于”利己利私、注重責任擔當“先在于”個人欲求構成了傳統儒家道德倫理的天然底色。“責任先在”以利群利他道德文化傳統為根基,不僅構成了中國人行為處世的倫理邏輯,更直接加載了個人對他者和群體的責任與義務。“克明俊德”是對個人的道德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個人對他者的責任;“出入扶持須謹慎,朝夕伺候莫厭煩”是個人對家庭的責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則是個人對國家的責任。中國道德傳統中利群利他的文化基因一方面發揮着構建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則是蘊含了無數仁人志士在責任擔當基礎上構建“大同社會”的理想願景,以期達緻“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理想格局,這與馬克思“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人權價值觀亦是不謀而合的。古往今來,無論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忠孝禮義”,抑或唐宋明清時期的“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顔”“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但願蒼生俱飽暖,不辭辛苦出山林”“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都綿續着個體對他者和群體的責任關懷,共享着一個基本倫理邏輯,即“責任先在”。
(三)“責任先在”塑造中國人權同享價值
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傳統,孕育了不同的人權價值導向。在西方人權文化中,人是抽象而獨在的,所以往往是隻講自己的人權而罔顧責任。西方人權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為基礎理念,“以保障個人自由與個人權利為終極價值關懷”,在根本上是一種個體獨享型的人權價值觀。這一人權價值觀為個體追求幸福與自我實現提供了空間,但過度強調個人自由往往導緻社會責任感的缺失。個體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可能會忽視對他人權益的尊重與維護,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與沖突。在經濟領域,過度追求市場自由化可能導緻資源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加劇社會不平等。在社會領域,自由的絕對化易被極端勢力利用,成為破壞社會穩定、煽動暴力沖突的借口。就連曾提出“曆史終結論”的美國學者弗朗西斯·福山都認為:“西方自由民主可能并非人類曆史進化的終點。随着中國崛起,所謂‘曆史終結論’有待進一步推敲和完善。人類思想寶庫需為中國傳統留有一席之地。”相對于西方近代以來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理性主義理念,中國文化傳統以群體主義、平等主義和實踐主義為盛。在中國“責任先在”倫理邏輯中,人從來都是具體而共在的,所以斷不會隻講自己的人權而不講責任,這為中國人權超越西方人權的極化私性提供了倫理支撐。人的獨在屬性孕育了西方人權的個體獨享型價值觀,推崇個體的獨立、自由與權利,認為個人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其權利和自由應得到優先保障。人的共在關系屬性和利群利他文化屬性則型構了中國人權的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同享型價值觀,不僅僅關注個體的自由與權利,更強調個體與群體、自我與他者、權利與責任之間的和諧共生。由是言之,“責任先在”塑造了個體與全體相并存而非對立、自我與他者相共在而非獨存、權利與責任相并立而非排斥的人權同享價值文化。
“責任先在”人權觀深刻植根于中國曆史文化傳統與現實實踐需要,有效調和了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之間的張力平衡,塑造了“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人權同享價值觀。從根本上講,群己關系、己他關系不是相互排斥的,“‘己’的範圍逐層擴大,直至将整個人類都視為‘己’”,便實現了“己”與“他”、“己”與“群”的統一。“利他的性質不是‘犧牲’,而是通過公民交往實踐實現的對他者利益的推動”,利群與利己、利他與利私本質上是互具包容性的,利群利他不是要否定自我,而是強調在對群體與他者的責任擔當中實現自我與發展自我。在列維納斯看來,“真正的主體依賴于他者,這個他者完全相異于我,他者的他性 (alterity) 構成了主體性概念的前提”。中國人權面向“他者”的責任關懷并沒有否定“自我”的存在,反而在為“他者”的倫理實踐中更加凸顯了主體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在這一框架下,責任内化為主體性的組成部分和個體權利實現的基石,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權利與責任相互交織、相互成就,共同推動着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責任先在”倫理取向的中國人權并不否認、排斥個體權利的最終實現,隻是強調權利的實現路徑和方法上應當技術性地轉向責任加載。換言之,“責任先在”的人權觀念有利于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的提升,進而為個體權利和自由的充分實現、為人人同享人權發展成果提供堅實支撐。“責任先在”人權觀不僅突破了西方人權觀的單一獨享價值維度,而且統合了個體權利保護與社會秩序塑造、個體自由追求和社會福祉提升于一體的同享價值維度。在當代人權話語構建中,國家宣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一極具中國文化特征的理念。“幸福生活”作為一個綜合性概念,不僅蘊含了個體物質和精神利益的滿足這一個體性人權價值,更蘊含了民族複興、國家富強這一全體性人權價值;不僅蘊含了生存這一物質性人權初階價值,更蘊含了自由、平等、公正、尊嚴等精神性人權高階價值。“幸福生活”既是中國人民的向往,也是全人類共同的價值追求,可以成為彌合世界範圍内“道德異鄉人”價值分歧的人權紐帶。
二、“責任先在”鍛造中國人權雙維規範形态
“責任先在”源自中國獨特的人際共在關系與利群利他道德文化傳統,其對西方式人權個體至上、權利先在過度膨脹引發的社會困境提供了反思資源。在對近代以來中國的現代國家轉型邏輯的深刻總結基礎上,“責任先在”人權觀以社會本位為制度選擇,重塑了個體與全體的雙向關系,鍛造了中國人權獨特的複數主體構造和互具包容性的雙維規範内容。
(一)“責任先在”型構中國人權複數主體構造
“責任先在”倫理取向的中國人權型構了不同于西方的人權主體構造。人是一切社會關系運轉的前提,“全部人類曆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對人權的研究離不開對人之形象的分析,人權主體源于對人之形象的認識。西方人權文化中的人是抽象獨在的,因而認為“人權是屬于個人的權利,隻有個人才是人權的主體”。韓慶祥教授等将西方這一人權觀念稱之為“單數人權觀”。“單數人權觀”認為人權終歸是屬于資本家特殊利益集團這一單一主體的,其“無法解決人作為類所應擁有的類權利、人作為社會成員的特殊權利和人作為個人的具體權利三者之間的關系”。西方“單數人權觀”以“人作為個人”的具體權利為要,強調個人至上,這一思路雖然完成了個人主體性的建構,彰顯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卻忽視了“人作為類”和“人作為社會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責任,缺乏對群體利益與社會福祉的考量,公共道德與社會責任漸趨邊緣化。歸根結底,這一人權觀訴說的并非整個生活世界中的“人人”的人權觀,而是掌握特定利益群體的“個人”人權觀;這一人權觀忽視了對生活世界中“他者”的關照,缺失了責任倫理維度。西方人權單數主體構造在群己關系上傾向于個體獨享的利己主義,這一以“己”為核心的個體極化傾向或将導緻現代人權陷入“隻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狹隘境界,進而産生“個人權利”徹底取代“公共善”的現代性危機。
以“責任先在”為倫理邏輯的中國文化傳統認為人是處于“關系”中的人,是廣泛社會關系網絡中的一部分,是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始終秉持利群利他的責任關懷。中國人的共在關系屬性與利群利他道德倫理邏輯蘊含着全體先于個體的群己關系觀,主張個體與群體、自我與他者的和諧共生。西方人權以人的抽象先在為前提,衍生了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思維,以私性人權為本位,以個人權利和自由至上,個人權利高于群體利益,人權“被視為是一種具有鮮明對抗性的權利”。人權的享有主體被嚴格界定為單數的個體,而不能是任何集體或群體,人權的内容集中體現為個人的公民權利與政治自由。在中國文化中,從來沒有如西方般強烈的個人與群體、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對立二分觀念,即使在今天也不存在個體利益先于群體利益而至上的觀念。中國傳統倫理重視社會整體利益,注重維護社會關系,重家國輕個人,重整體輕個體。中國的“關系性”社會意味着個體與群體始終是相融共生的,個體不能脫離一定“關系”而存在,當個體與他人構成“關系”時,不應該簡單地以自我為中心。個體在享受權利與自由的時候,必須首先意識到并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與道德義務;這種責任不僅指向個體對自我行為後果的負責,也涵蓋了對他人、社會乃至自然環境的尊重與保護。人權的享有主體不再局限于單數的個體範疇,而是涵蓋了包括個人、集體乃至整個社會群體在内的複數主體;人權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個人的公民權利與政治自由,而是擴展到了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民族自決權與發展權等在内的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簡言之,“責任先在”人權觀扭轉了西方近代以來的個人本位制度傳統,重塑了個體與全體的二元關系,為人權主體構造提供了社會本位的制度選擇。
“責任先在”人權觀以社會本位的制度前提,取代了西方近代以來個人獨尊的單數人權主體構造,型構了個體與全體并存的複數人權主體構造。從個體面向看,在人與人的共在關系中,中國文化以個體對群體、對他人的責任優先于自己的個性需求和利益需要為内核,體現在人權上,就迥異于以抽象的原子化意義上個體的權利與自由為優先的西方單數人權觀,而是強調個體與群體、權利與責任的同生并存,強調個人不能片面極端追求自己的權利,而要在關系共在、“責任先在”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個體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有賴于作為社會關系網絡中每一個人責任的履行,權利的行使與責任的承擔緊密相連、相互依存。從全體面向看,近現代曆史開啟,無論是孫中山先生主張的三民主義還是中國共産黨選擇的馬克思主義,都是以“責任先在”倫理為首要理論内涵和實踐方向,以實現社會平等為原則和目标。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的首要曆史課題是民族生存、國家統一和現代民主國家構建;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制度基礎和社會條件。上述曆史任務的實現,均是沿着面向“全體”導向、“責任”邏輯進行的,要求執政黨和國家積極促進、保障人權的責任先于人權的個人自我實現,積極創造供給人權實現的社會條件、夯實人權實現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對應在人權主體構造上,中國近代以來的國家轉型邏輯決定了中國人權不可能簡單沿襲西方人權的單數主體構造模式,而要從規範形态層面确立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同生并存的複數主體構造模式。明确界定個體人權與群體人權的各自範疇,既要保障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重視并維護以團體、群體、民族、國家等形式存在的群體性人權;在保障群體性人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個體人權的實現。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責任倫理”導向下的關系之人通過共同的價值認同和利益聯結,可以統合為一個更加宏大、更具包容性的複數主體——人民,進而統攝個體與全體于一體。人民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主體,亦可以成為中國人權話語體系中的人權主體,“以‘人民’概念表述人權主體,既是馬克思主義‘人民’概念的内在邏輯要求,也符合人權話語的本質”。“責任先在”倫理取向的中國人權具有全體公性和個體私性的雙重面向,以人民概念表述人權主體,有利于超越個體與全體的二元對立,實現個體人權與群體性人權的融合共生。“人民”這一概念實現了“人人”概念的法律轉化,其“既具有‘每個人’都能夠自由、自立、自治的意象,還能夠涵蓋與‘個人’概念相對的、作為‘國民’必備條件的共同性、總體性的概念”。一方面,人民具有群體屬性。人民是一個個具體的人的集合,而非抽象的符号。作為群體的“人民”概念體現了對共同利益和群體福祉的關注,确保了人權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上得到實現和保障。另一方面,人民具有個體屬性。每個人都是人民中的一員,都享有獨立的人格尊嚴和權利保障。以“人民”作為人權主體,既關注全體面向的群體性人權,又重視個體面向的個體人權,超越了西方傳統人權主體的一元性,取代了西方人權的單數主體構造,為構建更加公正、和諧、包容的人權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責任先在”鍛造中國人權雙維規範内容
“責任先在”形态的中國人權規範内容并非直接移植西方,而是深受中國曆史傳統與現實實踐的影響。中國人權的規範内容是因西方人權傳入而漸進演變的,但其自西方傳入伊始,就與西方人權個人本位的制度傳統分道揚镳了。當時的中國面臨着外侮頻仍、國破家亡的救亡圖存關鍵時刻,其在根本上就不可能按照西方式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路徑自然演進。近現代中國曆史展開的是面向全體而非個體、面向責任而非權利的社會曆史運動,凝聚個體責任形成強大合力以共禦外敵,改造各行其是的國民散漫性成為中國人權建構的先在前提。面對當時中國内憂外患的嚴峻形勢,孫中山就曾指出:“外國革命是由争自由而起……但歐洲當時是為個人争自由,到了今天……萬不可再用到個人身上去,要用到國家上去。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便要大家犧牲自由。”見,全體先于個體,責任先于自由,是近現代中國人權規範内容建構的自然叙事邏輯。
在德國憲法學理論中,基本權利具有主觀權利和客觀價值的雙重功能。其中,主觀權利屬性強調的是個人得以主張的權利,以國家消極不作為和事後救濟義務為主要作業形态,個體權利被視為對抗國家權力的重要工具;客觀價值屬性強調的則是國家促進“人人”權利實現,以國家積極作為和動态保護為主要作業形态,國家被視作積極促進和實現個體權利的重要載體,而非個體權利的消極被動回應者。對應在人權規範上,前者要求構建一套融合賦權、護權和權利救濟于一體的權利性規範體系,可以将其稱之為“主觀人權規範”;後者則要求構建一套融合人權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于一體的義務性規範體系,可以将其稱之為“客觀人權規範”。從根本上講,“主觀人權規範”立足的是抽象個體,以實現個體權利與自由為依歸,是個體導向型的人權規範内容;“客觀人權規範”立足的則是“關系”之人,注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塑造穩定的社會秩序,以構建全面滿足“人人”需求的人權制度、創建“人人”同享的人權環境為依歸,是全體導向型的人權規範内容。“主觀人權規範”為個體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提供了工具,“客觀人權規範”則為社會整體福祉的實現創造了條件。事實上,二者并非尖銳對立,而是具有内生的融貫性,共同構成了中國人權互具包容性的雙維規範内容。“客觀人權規範”的實現為“主觀人權規範”提供了先在前提,“客觀人權規範”并不在根本上否認“主觀人權規範”的重要性,隻是在技術操作上主張全體先于個體、責任先于權利。
西方人權以自然權利論為立論基礎,将抽象獨在的個體視為人權主體,強調個體先于全體、權利先于責任,以實現個體自由為價值取向。在規範内容上,西方人權理念以捍衛個體權利與自由為核心要義;個人權利的實現倚賴于個體的自我主張與法律救濟,一旦個人權利受到威脅或侵害,往往由個體訴諸司法途徑以确保其得以維護。“主觀人權規範”構成了西方人權的基本規範形态。但在中國人權文化中,自始不存在個體與全體、權利與責任的二元對立。中國人的“關系性”存在意味着個體與全體“具有本體意義上的同一性”,個體與全體相互依存、相互成就,互具包容性。按照馬克思的話,“隻有在共同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隻有在共同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進言之,在人與人之間深刻聯結、共生共榮的真正共同體中,個體與全體不再是對立的兩端,而是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相互融合與共同發展,個體權利與自由和群體性利益與福祉緊密相連、相互促進。因而,中國人權制度在其生成之始就是全體與個體并行,權利和責任同在,以謀求群己雙善為目标。在中國人權制度中,“主觀人權規範”與“客觀人權規範”自始就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關系,而是互具包容性的共存并立關系。
人權是國家法律的根本價值所在,“在全部法律規範中,隻有一個規範具有最高效力,這就是憲法中的人權規範。國家的全部權力為人權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規範圍繞人權而展開”。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規則是法律運行和人權實施的基本憑借,作為人權規範内容的“客觀人權規範”與“主觀人權規範”亦需要以一定的規則形式予以存在。哈特認為法律規則可以分為初級規則(primary rules)和次級規則(secondary rules)兩種,“第一種類型的規則科以義務;第二種類型的規則授予權力,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并且哈特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權利與義務的相關性,“第二種類型的規則的運作方式不隻是導緻了具體行為或變動的規則,也産生了責任或義務的創設或改變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傳達規則的内容,學界一般将上述兩種規則稱之為義務性規則和授權性規則,二者構成了法律規則的基本表現形式。在“責任先在”人權觀中,人權規範内容的實現進路是雙邏輯的,既需要以義務性規則确定國家、社會和個人的人權責任與義務,又需要以授權性規則确定個體所享有的人權形态,進而指明權利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形式。
“客觀人權規範”偏重于實現全體性人權價值目标,其承擔的規範功能首先不是指向個體而是指向“全體”的,往往采用設定義務性規則的立法技術,通過分配、加載與證成義務的方式實現其功能。義務性規則一方面對國家提出了客觀價值指引,國家必須完善人權保障體系、人權發展機制以及相應的人權組織架構;另一方面也向個體及各類社會組織等私主體直接加載法定人權義務。“主觀人權規範”則偏重于實現個體性人權價值目标,其承擔的規範功能不是指向“全體”而是指向“個體”的,往往隻能采用設定授權性規則的立法技術,通過賦權、護權、權利救濟的方式實現其功能。授權性規則可以推導與證立具體法律義務主體的人權責任與義務,但無法推導國家的一般性人權保障責任。在“責任先在”倫理框架下,應當以人權義務性規則為基礎,以人權授權性規則為補充,建構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權利與責任相融并立、相互包容的雙維規範内容,為人權保護、人權發展和人權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環境。尤其是在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飛速發展的當下,數智化後設機制統禦一切行為及關系,法律對社會的調控将轉向“塑造行為邏輯”。這一發展趨勢将在更高程度上要求國家積極創設“客觀人權規範”,以行為規訓、場景塑造、不法阻卻等義務性規則為主要規範形态,進而确認各個主體的人權責任與義務,确保數智化時代“人人”人權的充分尊重、切實保護與真正實現。
三、“責任先在”形塑國家人權積極責任體系
“責任先在”倫理取向的中國人權根植于以利群利他為文化基因、以社會本位為制度選擇、以實踐為價值導向的現代國家轉型邏輯之上,在人權價值重塑、人權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塑造了全新的人權責任實現機制。在西方人權視野中,國家是人權最大的侵害源,人權保障的關鍵在于限制國家對人權的不當幹預。因此,限制國家介入公民生活,通過預防人權侵害及事後通過司法救濟予以排除侵害構成了西方人權保障的基本模式。在這一人權保障模式中,國家扮演着消極的守夜人角色,“國家政府處于權力受限、責任有限的狀态,對于人民福利、社會公平、救災減貧、社會治安、抗擊疫情乃至于國家治理的任何一個重要方面,實際上都是‘無力’且‘無心’”。與之不同,“責任先在”人權觀以“現實的個人”為邏輯起點,立足于人與人之間的共生共在關系,要求國家以切實的社會行動與責任承擔,将保障人權積極責任的先在性在人權實踐中制度化、組織化地貫徹,構築起立體化的人權責任矩陣,以确保人權在生活世界得以真正實現。
“保障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價值所在和行使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國家積極責任的先在性是人權保障的内在要求。從現代國家的建立來源來看,無論是中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還是西方國家的“主權在民”,都蘊含着人民權利的首要性和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性這一理念。人權保障原則不僅是現代國家建立的應然邏輯,也構成了各國憲法的基本原則。西方人權以自然權利論為基礎,發展出了一套消極的被動性的司法人權保障體系;但中國人權建設立足于社會本位的制度傳統和現實實踐的價值導向,不可能像西方一樣坐等現實條件自然演化并予以消極防禦,而是主動采取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多種手段予以積極推進。我國憲法2004年修正案将“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載入憲法文本,“使人權從一般的政治原則轉變為統一的法律概念和憲法原則”。“人權入憲”在根本法的意義上明确了人權保障的重要性,為人權法治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不僅意味着國家确認了人民享有人權這一靜态事實,更意味着國家對人權應承擔積極主動的保護責任。從憲法文本結構看,我國憲法從各個維度明确了國家保障人權的積極責任。在憲法序言和總綱部分,确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為國家積極責任的展開奠定了基礎;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部分,通過列舉諸如平等權、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的各項基本權利,明确了基本權利“防範國家與調控社會”的雙重功能,既為國家設定了明确的權力邊界,又确認了國家積極促進和保障權利實現的主體責任;在國家機構部分,則通過規定國家機構的職責權限,構建了促進人權實現的國家治理體系。我國憲法的這一系列制度安排,無不體現了國家積極責任先在性的基本邏輯。可以說,國家積極責任是“法治中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系公民生存底線、确保公民發展機會的承諾”。
在人權實踐中,國家保障人權積極責任的先在性需要在人權實踐中得以制度化、組織化的貫徹。人權實現的制度化責任實質上是人權實現國家積極責任的具象化、動态化,強調的是國家通過制度性力量,自上而下地确保人權得以實現,注重平等同享人權的制度建設和社會條件改造。從人權發展史看,中國人權建設并非和西方一樣是自然演進的,而是依靠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力量予以理性建構的。人權實現的制度化責任意味着國家應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責任明确化、具體化,既從全體層面要求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承擔起維護人權的責任,又從個體層面明确其權利相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以構建完備的人權保護屏障,确保人權價值不被貶損。一方面,積極将憲法中的人權理念轉化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體系中的具體行動指南,建構有利于人權實現的制度體系,确保人權原則貫穿于國家治理的全過程,“讓人民群衆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積極采用各種手段推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及生态文明建設等領域的全方位發展,持續提升教育、醫療、住房等民生領域的服務水平,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精準扶貧政策,化解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持續增進民生福祉,确保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為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創造各種條件。近年來,我國曆史性地解決絕對貧困問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這些人權成就的取得均是國家以制度化力量積極推進人權實現的有力證明。當前,學界提出的發展主義人權觀、實踐主義人權觀實質上亦是強調國家應通過積極作為,以制度化力量提高人權的實現程度。
在市場經濟和公共領域不斷發轫的當下,“在政治國家的制度性安排之外,引入、加強非制度性的社會力量和非強制性的權力系統”同樣有利于促進人權事業的良性發展,國家保障人權積極責任的先在性亦需要在具有一定動員能力的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下予以組織化的貫徹。西方人權演成于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思維,但中國曆來就不存在嚴格的國家與社會之界分。自古以來,中國便有着“家國天下”的情懷,強調個人、家庭、社會、國家乃至天下的緊密相連。在高度市場化的當下,國家亦能通過“制造同意”“體制性吸納”與“建制性協商”等方式将社會組織吸納進國家治理體系,使之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組織并非松散的個體聯盟,而是指“以社會力量為基礎,以公共利益為主要目标,以提供公共服務和從事公益活動為内容的群體和組織形式”。社會組織是基于對人性的良好假設而産生的,具有利他性的社會基礎,能夠統合個體力量與社會資源,通過有序的協作機制,将分散的能量彙聚成強大的合力。相較個體力量,社會組織具有更強的組織性、專業性和執行力,有利于化解紛繁複雜的人權挑戰,營造更加和諧穩定的人權環境。在中國的人權實踐中,中國人權的責任倫理向度“對應的不再是國家這一單一主體承擔的人權義務,而是一個由複數主體的複合義務構成的體系”,人權實踐需要倚賴國家以外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都應當以各自的方式承擔相應的人權責任,積極支撐并有效推動人權事業建設,共同編織一張細密的人權保障網。
結語
基于人的共在關系的“責任先在”倫理生發于中國曆史文化深處,在中國人的獨特生活需要和現實體驗中與現代國家轉型的制度邏輯和實踐機制相生相長,其支撐了當今中國人權主體的複數構造、中國人權規範的客觀與主觀并行形态以及國家人權積極責任的先在性。“責任先在”人權構造是中國近代以來救亡圖存曆史使命和現代國家構建實踐命題合乎邏輯的産物,但卻又契合了人類經濟與社會數智化轉型的内在邏輯。數智化社會正逐步展開一種前所未有的超大規模、高度複雜的經濟社會關系全新形态;在這一形态中,“數智化後設機制”如同中樞神經,統禦并重塑着一切人際互動關系、制度架構形态與實踐組織樣态。萬物互聯、人機互融、虛實結合成為社會新常态,智能技術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連、共生共榮,人與人的共在關系在數字與現實世界的交織中相互疊加,使得傳統基于簡單社會關系、側重事後處置、以消極救濟為核心的權利本位人權保障模式面臨嚴峻挑戰。西方傳統的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人權建構邏輯,在數智化社會個體與全體、自我與他者、技術與社會交織共生的複雜生态中顯得捉襟見肘。數智化平台權力日益成長為新興的權力增長極,具備一般社會私主體所不具備的顯著公共屬性,數智化共存中的個體、智能體、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着深刻而複雜的變化。面對種種風險與挑戰,數智化共存中的人們需要去确立的是“責任先在”人權觀,以國家積極責任的先在性确保數智化社會的健康發展,彰顯人類在新興智能領域的責任擔當,确保技術發展的安全可控和人類的尊嚴、自由與福祉的實現,構建一個既高效又和諧共生的未來社會圖景。
轉載來源|《求是學刊》2025年第2期第98-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