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實現人民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奮鬥目标。我們黨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工作,持續推進人權領域立法,不斷完善人權法治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權、财産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依法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人權保障事業取得了曆史性成就。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堅持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當代中國人權觀,着眼于滿足人民群衆對人權保障的新期待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人權法治保障的新理念新任務新舉措,确立了新時代新征程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總藍圖和施工圖。
一、堅持正确人權觀
人權觀主要回答什麼是人權、發展哪些人權、如何發展人權等根本性問題,是人權理論的核心内容和人權實踐的基本遵循。在新時代新征程,加強人權法治保障,必須堅持正确人權觀。《決定》強調,堅持正确人權觀,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這種正确人權觀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明确提出并深刻論述的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當代中國人權觀。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從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深刻闡釋人權的本質和特征,強調人權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是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統一,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深刻回答了人權的根本性問題,科學揭示了人權發展的普遍性規律,為中國共産黨開辟人權發展新道路、創造人權文明新形态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
當代中國人權觀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重大理論成果,是對新時代中國人權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成果的科學總結。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是當代中國人權觀的集中體現。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核心要義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明确提出并系統闡述的“六個堅持”,即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堅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堅持以生存權、發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堅持依法保障人權,堅持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
堅持依法保障人權,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是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核心要義和實踐要求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人權最有效的保障”“要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鍊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衆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論述深刻指明了人權法治保障的重要地位、根本方向、基本原則和重點任務,為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堅持依法平等保障人權
堅持依法平等保障人權是我國人權法治保障實踐的鮮明特征和基本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依法保障人權時反複強調,“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定》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出了依法平等保障人權的新任務新要求。
一是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理念和顯著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又要求所有國家機關在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都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人,不允許進行偏袒性或歧視性的差别對待。《決定》強調,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這就要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應健全法律制定、執行和适用上平等對待的制度機制,防止因民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不同而受到不公正對待。
二是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産權是依法平等保障人權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類市場主體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護……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産權和合法權益。”《決定》從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出發強調,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争、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在此基礎上,《決定》明确提出,完善産權制度,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這就要求,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都要健全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平等長久保護的機制,完善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利益行為實行同責同罪同罰的制度。
三、加強對公民社會權的法治保障
随着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曆史性變化,公民的受教育權、勞動權、住房權、社會保障權、健康權、環境權等社會權在權利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決定》從滿足人民群衆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出發,加強對公民社會權的全方位保障,增強人民群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前提條件。在保障受教育權上,《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完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推進機制,探索逐步擴大免費教育範圍;健全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專門教育保障機制;推進教育數字化,賦能學習型社會建設,加強終身教育保障。
勞動權包括就業權、勞動報酬權、職業培訓權、休息權等權利,是事關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在保障就業權上,《決定》提出,健全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機制,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高校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在保障勞動報酬權上,《決定》提出,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在保障職業培訓權上,《決定》提出,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住房權是公民獲得具有良好居住條件的住宅的權利,是保障人的基本尊嚴和體面生活的基本人權。在保障住房權上,《決定》提出,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群體剛性住房需求,支持城鄉居民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健康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既具有消極權利的屬性,即身體和心理健康不受非法侵犯,又具有積極權利的屬性,即身體和心理健康得到有效保護。《決定》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位置,明确提出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對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出戰略部署,推動公共衛生體系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決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積極權利意義上的健康權的措施,包括健全公共衛生體系,促進社會共治、醫防協同、醫防融合,強化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等能力,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幹預機制。
環境權包括環境知情權、參與權、使用權、損害救濟權等權利。《決定》提出了一系列保護公民環境權的法治建設舉措。從立法上看,《決定》明确提出,編纂生态環境法典,推進生态環境治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從執法上看,《決定》明确提出,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為保障公民的環境知情權,《決定》提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四、全面保障各類特定群體權利
加強對各類特定群體的權利保障,是中國人權法治保障體系的顯著特色。《決定》從促進所有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提出了保障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進城落戶農民等各類特定群體權益的重要措施,推動構建更加健全有效的特定群體權益保障機制。
加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是加強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的重點任務。《決定》提出,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立法,為破解婦女兒童權益保障難題提供法律制度支撐。加強對低收入婦女、老年婦女、留守兒童、流動兒童等重點人群的權益保障,提供更多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加強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頑症痼疾的治理,健全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和家庭保護協作聯動機制。
加強殘疾人權利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應有之義。《決定》提出,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面對殘疾人從生存到發展、從物質到精神、從就業到收入等方面對更高品質生活的期待,應進一步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權利的保護,出台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就業等政策措施,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殘疾人群體尊嚴感、獲得感、幸福感。
加強老年人權利保障是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到來的緊迫任務。在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部分,《決定》對加強老年人就業權、養老服務權等權益保障作出一系列部署。例如,發展銀發經濟,創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樣化、個性化就業崗位;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培育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闆;改善對孤寡、殘障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加強進城農民工和落戶農民合法權益保障,是我國新型城鎮化必須解決的人權保障問題。為了保證農業人口安心進城、放心落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等合法權益”“将農民的戶口變動與‘三權’脫鈎”。《決定》從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角度,提出了加強進城農民工和落戶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的一系列措施。例如,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願有償退出的辦法。完善農民工就業支持體系,健全農民工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
五、加強對外關系領域人權保障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随着人員、資本、貨物、服務等各類要素跨國大規模流動,如何依法保護境外本國公民合法權利和境内外國人合法權利,成為人權法治保障的新課題新任務。我國對外關系法對這兩方面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其中,第37條規定,“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内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決定》從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角度對加強這兩方面權利保障作出了重要部署。
關于加強我國公民、組織海外合法權益的法治保障,《決定》提出,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深化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這要求:一是健全涉外合規機制,引導我國公民、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運用法治和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健全領事保護和協助機制,充實我國駐外外交機構的法治與安全力量,如駐外警務聯絡官、法務參贊、安全官員等,完善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系,切實提高領事保護和協助能力;三是完善涉外執法司法體系,加強國際執法安全合作,提高打擊跨國犯罪的能力;四是加快推進律師業和安保業走出去,提高海外複雜環境下法律服務、安保服務能力,為境外中國公民、組織提供高質量法律和安保服務。
關于加強外國人合法權利的保障,《決定》提出,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完善境外人員入境居住、醫療、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這要求,嚴格貫徹執行外商投資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外商投資權益的執法保護和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有效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内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完善境外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健全境外人員生活便利化制度,打通境外人員來華工作和生活的痛點堵點卡點。
六、構建全過程人權法治保障體系
以人權保障措施實施的時間節點為分類标準,人權保障機制可分為事前保護機制、事中幹預機制、事後救濟機制。《決定》從事前保護、事中幹預、事後救濟三個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新任務新舉措,織密織牢全過程人權法治保障網絡。
一是加強人權事前保護。事前保護機制是指防止權利遭受侵害的機制。在傳統應對型法治模式下,人權保障的主要機制是事後救濟機制;在新型預防型法治模式下,人權保障的主要機制是事前保護機制。從事後救濟到事前保護,是人權保障的重大進步。《決定》提出了一系列加強人權事前保護的新任務新舉措。例如,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從而防範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防止人民群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從而引導境外中國公民、組織及時采取防範措施,減少海外利益損害風險。健全生物安全監管預警防控體系,從而有效防控生物安全風險特别是重大疫情風險,保護人民群衆生命權、健康權不受威脅。
二是完善人權事後救濟機制。事後救濟機制是權利侵害發生後的補救機制。《決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人權事後救濟機制的任務舉措。例如,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以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複議權、起訴權、上訴權。完善國家賠償制度,通過優化國家賠償标準、賠償程序、費用保障、決定執行等制度,提高國家賠償的公正性、及時性。健全掃黑除惡常态化機制,依法嚴懲群衆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以有效保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利。
三是完善人權全過程保護機制。全過程保護機制是指事前保護、事中幹預、事後救濟相銜接的機制。針對濫用強制措施侵犯社會主體的人身權、财産權等權利的現象,《決定》提出,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糾正等工作機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在這一全過程保護機制中,事前審查工作機制體現為在強制措施采取前的報告、批準、決定機制,事中監督工作機制體現為強制措施實施過程中及時發現和阻止非法侵害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事後糾正工作機制體現為對違法或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變更以及損害賠償機制。
七、健全人權法治保障的公共服務體系
公共服務體系在人權保障中至關重要,各項人權的實現離不開各類公共服務體系的有力支撐。《決定》提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均衡性和可及性。同時,《決定》還提出了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跨境金融服務體系、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政務服務體系、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就業公共服務體系、人口服務體系、育幼服務體系、志願服務體系、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等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任務。其中,政務服務體系、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人權法治保障中發揮着基礎性作用。
政務服務體系是依法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基礎工程。《決定》提出,促進政務服務标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完善覆蓋全國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政務服務标準化,就是進一步健全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的統一标準,推動全國範圍内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材料提交、辦理流程、辦結時限等方面标準統一。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就是實現政務服務語言、行為、流程、評價規範化,增強人民群衆滿意度。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就是推進關聯事項集成辦、容缺事項承諾辦、異地事項跨域辦、政策服務免申辦,做到辦事材料最簡化、辦事流程最優化、辦事成本最小化。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人民群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法治基礎設施。隻有借助于法律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服務,人民群衆才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權利。《決定》提出,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這就要求,整合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司法鑒定、法學專家等法律服務資源,加快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12348”法律服務熱線和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台,構建起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人民群衆提供全流程、全業務、全時空的公共法律服務
轉載來源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與實踐》專刊2025年第2期
(《民主與法制》周刊202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