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究》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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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豪 | 論工作自由權在我國憲法上的證成——對勞動規範的再理解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4-14    點擊量:

  摘 要:工作自由權是現行憲法勞動規範在市場經濟時代變遷的産物。這一權利一方面根植于勞動規範所蘊含的政治承認倫理與自我決定理念,另一方面契合了市場經濟入憲後的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彌補了勞動規範社會權解釋方案與職業自由權解釋方案的不足。由于缺乏直接的文本基礎,工作自由權應當作為一項未列舉基本權利,從勞動規範與關聯規範的目的解釋與體系解釋中得出。工作自由權的核心主張是“以工作自由能力保證自我決定權與國家主人地位”,反對經濟總量叙事下将個體矮化為人力資本。憲法和勞動法的各種制度安排應當以擴大公民的工作自由權可行能力為首要目的,而非簡單的物質保障或經濟激勵。

  關鍵詞:工作自由權 勞動規範 市場經濟 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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