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究》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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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吾青 | 論地方性法規設定特種行業擇業限制措施的憲法邊界——以“特種行業終身禁業案”為中心

2024, no.2: 92-108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4-14    點擊量:

摘 要:“職業選擇”屬于憲法上職業自由的保護範圍,地方性法規規定擇業限制措施以及設定擇業限制措施的時限需要結合職業自由的限制形态和限制強度進行精細化考量。在“特種行業終身禁業案”中,地方性法規設定特種行業擇業限制措施的規範要求有待學理回應。職業自由在限制形态上可以區分為擇業限制(職業選擇限制)和從業限制(職業活動限制),終身禁業屬于基于客觀要件的擇業限制措施。地方性法規能夠設置擇業限制措施的特種行業範圍不限于需要前置性審批的旅館業和公章刻制業。在形式合憲性審查層面,地方性法規規定終身禁業措施未超出地方性法規立法權限,符合《行政處罰法》對擇業限制措施采取的“分級化法規範保留”的要求;在實質合憲性審查層面,地方性法規規定終身禁業措施在限制效果上類似于設置職業資格準入門檻,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和适當性原則檢驗。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立法應當具有尊重基本權利憲法地位的方法自覺,基于不同行業的特點和規模,完成特種行業制度的合憲性調整。

關鍵詞:職業自由 勞動權 特種行業 終身禁業 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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