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為保護兒童權利免遭武裝沖突所害,國際法禁止征募兒童、使用兒童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然而,國際人道法的現有規則默認參戰兒童可以像成年戰鬥員那樣被視為合法攻擊目标,并且沒有對使用緻命武力攻擊兒童兵施加限制。這不僅與前述禁止性規範的保護目标背道而馳,而且也忽視了國際法對兒童生命權的特别尊重與保護。就對兒童兵使用不加限制的緻命武力而言,當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均具備可适用性時,僅在前者被确立為特别法因而優先于後者時,其合法性才得以證成。分析表明,特别法原則無法證成不加限制的緻命武力的合法性。妥善的做法是限制對兒童兵使用緻命武力,當具體情況表明緻命武力為明顯不必要時,應優先考慮俘虜或非緻命方法。采取這一立場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武裝沖突中兒童的權利,也不至于妨礙交戰雙方追求軍事勝利。
關鍵詞:兒童兵 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權法 特别法原則 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