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國《憲法》第49 條第1 款規定,母親受國家的保護。有學者主張“母親”的憲法内涵包括未婚母親,這可能為未婚母親向國家尋求自身權益保障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但該條款并未明确“母親”的外延界限,又缺乏明顯的基本權利特征,因此有必要進行憲法解釋。母親保護條款具有基本權利面向,“母親”在制憲原意中是受制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身份,并非單純建基于生育事實。而以生育行為作為切入點,也能從婚姻權推導出“婚姻、家庭、母親”之間的社會關聯必然性。母親保護入憲濫觞于《魏瑪憲法》,自1936 年《蘇聯憲法》起逐漸累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傳統,在我國憲法史上則由産婦保護演變而來,其曆史脈絡能為上述解釋方案提供佐證。母親保護主體限制的合理性還能由維護母親在家庭秩序中的個體自由,以及平衡家庭穩定與婚姻自由等立憲目的予以證成。盡管未婚母親難以訴諸我國憲法中的母親保護條款,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積極義務與人權保障條款等解釋路徑仍可能在憲法框架内安頓未婚母親權益。
關鍵詞:母親保護 未婚母親 立憲目的 主體限制 男女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