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個人數據權與隐私權在歐洲區域被認為是兩項獨立的人權,但是囿于《歐洲人權公約》并未規定個人數據權的事實,歐洲人權法院通過保障隐私數據的方式将部分個人數據權納入隐私權進行保障。實踐中,歐洲人權法院通過擴大對“私生活”概念的解釋,不僅将隐私數據認定為隐私權的保護對象,而且還将能夠間接識别出個人身份的部分非隐私數據也納入了隐私權的保障領域。歐洲人權法院通過保障隐私數據拓展了隐私權的保障範圍,通過吸納《關于個人數據自動化處理的個人保護公約》的标準确立了個人數據權的權利内容,使得兩項權利實現互動。歐洲人權法院的實踐表明,個人數據權源于隐私權,兩者不僅在内容上存在交叉,而且都具有保障私生活自由的價值底蘊;同時由于個人數據權還承載一定的财産價值和公共屬性,是對隐私權的繼承和超越,兩者在保障人的尊嚴層面達到統一。歐洲人權法院的實踐對我國明确個人數據權保障體系的基本價值、落實個人數據權與隐私權的制度界分、厘清二者的适用關系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個人數據權 隐私權 歐洲人權法院 《關于個人數據處理中的個人保護的現代化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