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權的證成無法采取實在法進路、政治進路、事實進路、宗教和文化進路,而必須采取普遍的道德證立方式。對此,一種建構性形而上學必不可少,而尊嚴就是這種形而上學内含的基礎性價值。雖然在人權的證成上基礎論無法避免,但不必将尊嚴視為人權的唯一基礎,而可以主張将尊嚴作為人權基礎之一的多元基礎論。尊嚴可被界定為一種包含一系列人權的規範性能力和地位。在此前提下,人的尊嚴不構成人權的曆史基礎和效力基礎,也不必構成其内容基礎,但可以構成人權的釋論基礎。這意味着可以運用尊嚴對人權的價值内涵進行更全面和充分的解釋,以及在具體情境中對保護特定人權的重要性進行強化論證。由此,探讨尊嚴與人權的關系就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同時也顯示出其實踐意義。
關鍵詞:人權 尊嚴 建構性形而上學 規範性能力和地位 釋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