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劉昕生:國際非政府組織與人權保護
2022年03月31日,在bevictor伟德官网常務副院長張偉教授的主持下,全球人權論壇系列講座邀請原中國駐塞浦路斯共和國大使、現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咨詢委員會人權專家劉昕生做了“國際非政府組織與人權保護”的專題講座。
劉大使首先講解了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概念和定義。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1952年第288(X)号決議,“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以被看作是國際非政府組織”。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薩拉蒙教授認為,國際非政府組織具有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自願性幾個特性。非政府組織活動領域很廣泛。國内非政府組織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具有效率優勢,可以彌補政府缺陷;同時也能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增長;還能增加資源運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以擴大社會公平等。國際非政府組織具有在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會議決策過程中施加影響、為國家與政府間組織提供咨詢和信息、參與實施政府間組織的新項目、作為協調者參與協調解決國際争端、形成體現民意的國際社會輿論等重要作用。
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大緻可分為三個階段。19世紀非政府組織“創建普及階段”的代表組織是紅十字會,主要從事社會救濟、慈善和社會福利;在20世紀的“成長階段”,非政府組織轉向以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為主;21世紀的“調整發展階段”,随着世界範圍内的多邊外交發展,非政府組織承擔的工作、活動範圍更加多樣化。劉昕生大使認為,目前國際非政府組織迅速發展,原因包括冷戰的終結、國家主權意識弱化與國際合作、全球化進程等。非政府組織的四種組織模式,主要區别是總部和分部的設立模式及關系、開展工作的方式等。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發達國家以政府資助為主;中等收入國家以會費、營業收入為主,代表國家如韓國、日本;而第三世界國家則以外國捐款為主。
講座的第二部分涉及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的關系。《聯合國憲章》第71條表明:經社理事會各領域活動要跟非政府組織商議(consultation);要建立商議的适當的方式(suitable arrangements);經與各國商量,經社理事會可以與“國内組織”商議。1968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第1296(XLIV)号決議,賦予國際非政府組織咨商地位,分為—般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和名冊三種。享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應緻力于聯合國經社委員會及附屬機構關注的問題,必須有一定代表性和國際性,能夠代表世界不同地區國家中的民間社會,以及民主參與,民主決策。這項決議還成立了“非政府組織委員會”,以審批和接納非政府組織,決定它們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的咨商地位并進行監督。随後,第1996/31号決議承認了各國、各地區的非政府組織咨商地位,明确它們可以在經社理事會獨立發表意見,而不需要通過有咨商地位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進行。
享有聯合國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紐約、日内瓦、維也納聯合國設機構和常駐代表,獲取經社理事會及附屬機構會議議程,列席會議,提出與經社理事會有關書面陳述并由秘書長分發,參加聯合國召開的國際會議及籌備會議,做簡短發言,提出書面文件,也可以受經社理事會及附屬機構委托,為非政府組織委員會進行研究、調查或編寫文件等。它們須遵守宗旨、原則和規則,承擔每四年向經社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的職責,并說明對聯合國工作的支持情況。
劉昕生大使介紹了非政府組織與國際人權保護的關系。非政府組織可以提供與人權保護有關的資料、背景介紹和研究成果,可以推進慈善和法律援助項目。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中,非政府組織在預備階段十分活躍,在審議過程中可參與旁聽。非政府組織提交的信息會被收錄于“其他有關利益攸關方”報告中,在審議期間供各國參考。非政府組織可以參與國際人權公約機構的審議準備,不能參加實質審議。它們在一定程序上能夠影響聯合國人權保護活動的議題、範圍、走向和深度。
講座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涉及主要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和中國非政府組織的現狀。劉大使分别介紹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聯合會、大赦國際、綠色和平、世界自然基金會等。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國内非政府組織活動發展很快,近年來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内活動管理法》形成了“2+2”的管理模式。中國在90年代開始關注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活動,目前有越來越多的組織加入到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中。
講座在同學們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