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究》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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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強 黃昱昊 | 論工商業的人權義務與人權責任體系互構

2024, no.4: 17-32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4-15    點擊量:

  摘 要:企業的人權責任來源于自身具有的社會公權力,這是工商業與人權議題下企業承擔人權責任的法理基礎。工商業與人權三個支柱間,存在人權法理的三個互構體系。國家不履行保護人權的義務,則由“國家人權義務- 責任體系”追究該國的國際責任。企業不尊重人權,則以“企業人權責任- 義務體系”要求企業承擔國内人權責任。補救受侵害的人權,則通過建構“國家企業共治- 補救體系”得以實現。三個互構體系在邏輯上層層遞進,在關系上正反互濟,即國家是首位的、核心的義務主體,企業的人權責任必須通過國家間接施加;對侵害行為,則應經過國家和企業共治,确定二者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實現對侵害的救濟。反過來則須以預防和補救為目的,迫使企業落實人權責任。若企業行為侵犯人權,且國家未能采取适當步驟防止、調查、懲治和補救侵犯行為,則國家可能違反人權保護義務。

  關鍵詞:工商業與人權 人權義務 人權責任 體系互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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