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是否具有農村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參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關鍵所在。統計分析244 個涉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可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外嫁女的集體成員身份時存在程序不正當、标準不合理等問題;各地行政機關介入集體成員身份認定的模式多樣,且并無明确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案件時評判标準及裁決結果也不統一,不予認定的理由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争議應由行政機關處理、屬于村民自治範疇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認定标準差異較大。鑒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事關農業戶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中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登記制度,人民法院應統一确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司法認定的标準,明确行政機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上負有指導責任,同時規定外嫁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留事項。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身份 外嫁女 司法認定 立法完善